法院对“五毛钱官司”说不
2002年10月9日02:02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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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称:对“滥用诉讼权利”行为,应慎重立案王进 本报记者 吴湘韩
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小额侵权赔偿纠纷越来越多。此类纠纷大多是为一点小事,或者是为了赌气争胜,动不动就进入诉讼程序,其结果往往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某些当事人还通过新闻媒体大加“炒作”,意在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称之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应该慎重立案和审理。
最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就对一起小额侵权纠纷做出不立案的决定,将铁路运输企业从讼累中解脱出来,将矛盾解决在法庭之外。
2002年3月,湖南省株洲市的律师佘某乘坐K510次旅客列车从株洲前往长沙,补票时列车员收了其7元钱,其中票价6元,手续费1元。佘某了解到国家新规定的株洲到长沙区间票价应为5.5元,而列车还在按旧规定收费,因此将列车所属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客运公司诉至长铁运输法院,并提出了客运公司在湘、粤两省的主要媒体向其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票款0.5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两万元等诉讼请求。在佘某递交起诉书以后,湖南省多家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长铁法院立案庭在收到佘某递交的起诉书以后,认真审查了其诉讼请求。了解到事情发生后,广铁集团客运公司先后多次派员专程到株洲和佘某联系,对其监督行为表示感谢,并对该次列车未按新规定多收票款行为进行整顿,将多收的票款退还,还聘请佘某担任客运公司的“路风监督员”。而佘某执意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并索取高额的“精神赔偿费”。
立案庭认为,佘某拒绝接受客运公司的主动协商,其诉讼请求隐含“炒作”成分,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为此,长铁法院立案庭指出,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冲突是所有解决社会矛盾投入成本最多的一种方法,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救济措施。而这件“五毛钱纠纷”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办法解决,况且广铁集团客运公司也愿意接受其意见加以整改,并主动联系退还票款,不一定非要走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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