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高速公路被汽车撞死撞伤,通常行人要负全部责任,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高速公路间歇封闭道路施工期间,汽车撞死横穿公路的行人,责任该由谁负?今年3月,在沈大高速公路间歇性封闭施工期间,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在认定肇事司机无责任后,死者家属将施工单位和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大连管理处告上法庭。上周五,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涵洞被封横穿高速 2003年3月5日,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大连日报》A7版刊登了一则封路通知,内容如下:“因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需要,自2003年3月5日至3月21日,大连至沈阳方向的K340+500至351路段进行间歇封闭道路施工,上述路段未施工一侧改为双向通行,来往车辆须遵守现场交通标志或听从工作人员安排。” 公告发布当日,沈大高速公路施工单位——铁山工程公司就将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村K340+500路段涵洞西侧,用铲车堆积泥土将其堵住,该涵洞系连接龙王村东西村庄的乡路,在距该涵洞以北1.5公里有一涵洞可以通行,往南2公里有一涵洞可以通行,多数村民及学生都嫌绕行路途太远,便从施工涵洞工地(施工单位在其涵洞两侧用土加高后与高速公路持平,并将高速公路护栏板拆除)两边便道进入高速公路东西穿行,其间高速公路未施工一侧改为双向通行,仍有川流不息的车辆通过。 铁山工程公司将涵洞封堵后,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村委会的领导向铁山工程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提出为了方便周边群众的通行,建议先修一条便路,该建议未被施工方采纳。 撞出人命齐上法庭 2003年3月16日19时50分左右,金州区龙王村村民刘某下班回家,由东向西横穿高速公路,这时,一辆“云豹”牌轿车沿沈大高速公路由北向南疾驶而来,刘某躲闪不及,被该轿车撞伤,在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4月24日,刘某的妻子女儿来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将中铁某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铁山工程公司、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大连管理处告上了法庭。 埋下隐患要负责任 法院进行了缜密的调查审理,在调查中发现,参与高速路该路段施工的被告铁山工程公司在各方面条件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就封堵直接影响人们正常通行的涵洞,拆除封路通告规定范围内的几处护路板,使当地群众均认为填堵涵洞和拆除护路栏板是施工单位允许行人从高速公路横过的表示,因为被拆的护路板处无任何禁止行人通过的警示标志,亦未有安全人员的指挥,且发现学生、群众从其高速公路横过后,被告铁山工程公司无人制止。 在沈大高速公路尚未全线封闭期间,对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封路通告规定的路段采取放弃管理,任行人自由横穿高速公路不作为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埋下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虽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也具有一定的责任。原告汪女士之夫刘某在明知高速公路尚未全线封路横穿高速公路具有高度的危险的情况下,仍从该路段东西横穿,又不注意来往车辆的间距、速度盲目穿行,且违反了《高速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被告铁山工程公司和受害人刘某应各自负担50%的责任。 6月27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铁山工程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31220元。 (本文所涉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德伟 贤振 主任记者 李欣悦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