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反倾销”
2002年6月6日03:29 人民网-华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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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吴群 邱辛晔 顾敏康
反倾销、反补贴,是国际贸易中极为重要的非关税措施,也是符合世贸规则的自我保护手段,因此,世界各国对此普遍积极采用。如何应对和利用“反倾销、反补贴”手段,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中国为何屡遭“反倾销调查”
从1978年中国受到第一起反倾销调查开始,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上升速度,超过了世界上任何国家和地区。从1979年到2000年,中国所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高达416起。
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本质上都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具体到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措施而言,有三点原因值得注意:
首先,是一些发达国家采取了“双重政策”。一方面,这些发达国家通过其占优势的产业推动全球开放,另一方面,又对发展中国家占优势的产业采取反倾销、配额等方式,以抑制进口,保护其劣势产业。
其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国内一些出口商品的价格在国外市场确实相对低廉,竞争优势非常明显,致使国外竞争对手不得不把中国出口产品常常列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
再次,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中国经济体制的不同认识所致。许多产品进口国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选用其他国家作为参照国。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一成员国的出口产品在进入另一成员国时,其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三种:一是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一是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无可比价格的,以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一是当出口产品无可比价格时,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由于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即便该出口产品在国内市场有可比价格,但进口国仍然选用参照国;由于参照国的人力成本一般大大高于中国的人力成本(比如,新加坡的人力成本是中国的20倍),中国出口产品很容易被裁定为倾销。虽然欧盟从1998年4月28日起不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并非所有国家如此。澳大利亚政府在1996年后视中国为过渡性经济国家,但根据1999年7月1日生效的《海关法》,仍然可以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印度政府在最近修改其反倾销法规,提出了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中国仍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给许多国家带来压力,他们必须改进做法,这将给出口型的中国企业带来积极的影响。
相比较而言,全球所发生的反补贴案件比较少,针对中国的也只有7起。
“反倾销”也是中国的利器吗?
面对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调查的现实,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是否也会祭起这一自我保护的利器呢?对此,我们不太乐观。
首先,由于对世贸组织规则的逐步熟悉,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的案件数量肯定也会有所上升。但是,不会因此而必然出现反倾销的高潮。从历史上看,反倾销毕竟表现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一种行为。
其次,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也有一些必然的原则。如“微量不计”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原则等。采取的措施是否有利于当前主要的经济和社会目标,等,都影响着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那么,中国如何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规则呢?至少有三点值得考虑。第一,进一步从法律上加以改善。1997年3月25日,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不久前,又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这说明国内已经充分注意到了法律在反倾销中的作用。随着世界贸易形势的变化,随着国内对世界贸易规则的进一步熟悉和经验的积累,这些法律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要更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二,人才的准备工作相当紧迫和重要。目前,在欧盟从事反倾销的调查官员(不包括秘书在内)有200人,而中国的相关人员则少得可怜,在世贸框架内解决争端的诉讼人才也非常缺少,
中国企业界,特别是从事出口业的中小企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问题是多样的,机会也是巨大的。我们相信,一旦中国企业掌握了符合世界经济市场潮流的贸易手段,熟悉并运用各种辅助性的工具,以法律为向导和保障,中国企业在国际经贸市场上将大有可为。
(作者分别供职于美国亚洲金融投资贸易公司、香港城市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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