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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脸”招商和“出租子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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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2日11:33 银川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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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新文化报》载,10月17日,一自称刚到长春的外地女子,为了解决家庭困难,站在长春市红旗街“出租”自己的脸,并在脸上贴上“招商”两字。紧接着,媒体又报道了“子宫出租”的新闻,一女子打出广告:“子宫出租”育成1万元,若中途流产则付5000元。
显然,她们是为解决经济问题才想出这些“怪招”的,当中可能有炒作的成分,也可能是“真实的谎言”,但靠出卖、出租自己或某些部位来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情况绝非正常。
“卖脸”招商应该算一种商业行为,如果不伤及人身,无损人的尊严和人格,尽管看起来不舒服,却不违法。“子宫出租”则不然,它已然违背了道德和法律。习俗、伦理规范与法律一起,构成了建设社会大厦的栋梁。人们要生存要发展,但不能破坏伦理规范与法律。“出租子宫”者不论是什么情况(从报道中看,只是贫困,并非万不得已),它表现出的道德观念缺乏令人震惊,而其他人对道德的自愿信奉是出租者找不到买主的根源。
宪法规定,每个人有平等的权利,而平等的权利需要资源保证,就是说还必须有平等的关心与尊重,公民之间不得相互损害。所以“卖脸”招商应被取消,“子宫出租”必被制止。刘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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