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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非法经营巨蜥可判十年

NEWS.SOHU.COM  2003年03月12日11:03  金羊网-新快报

  机场路一餐馆涉嫌出售五爪金龙3人被拘

  新快报讯 (记者陈琦钿 实习生曹思诚) 俗称“五爪金龙”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巨蜥,竟被送上了食客的餐桌。昨日,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根据群众的举报,将机场路正从事这一非法活动的某餐馆人员全部抓获。因数量巨大,其主要当事人很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

  据悉,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3月初就接到群众举报,称机场路的×××餐馆有经营国家保护动物的行为。分局民警立即对该餐馆进行了布控。昨日上午,掌握到该餐馆收购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分局立刻组织民警前往该餐馆调查。餐馆工作人员以为便衣调查的民警是来吃饭的客人,不仅介绍有巨蜥出售,每市斤110元,还带领民警去验货。民警当场出示证件将3名有关人员抓获,并查获一笼6条活体巨蜥,5.5公斤的巨蜥死体12块,有10个爪,初步认定分属于3条巨蜥。

  据悉,巨蜥主要分布在东南亚地区以及我国的海南和广西、广东沿海一带,已濒临灭绝,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森林分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该餐馆非法收购和出售巨蜥9条,已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餐馆的主要负责人当时并未在场,也一直没有露面,按相关法律该主要负责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该餐馆其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森林分局已将此案立为特别重大案件,对3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关于巨蜥的来源还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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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巨蜥数量达2条即为“情节严重”;达4条即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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