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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当原告追讨胎中权利
2002年9月6日14:12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南方都市报 09:16:49

这是今年8月才满周岁的小佩颖,她刚出生33天便以原告身份打起了官司,要求保护自己尚在胎儿时期的生命健康权。

  婴儿当原告追讨胎中权利

  母亲怀孕六月意外被撞,胎儿早产发育尚未成熟

  核心提示

  这是一起特殊的案例:原告是一个刚出生33天的婴儿,她要求保护的是自己尚在胎儿时期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已经出生的公民才是民事主体,才有诉权,法院才可能给与支持,而这个婴儿受到伤害行为发生在她出生以前。据专家介绍,人在胎儿时期受到的伤害要不要保护,怎么保护,这在我国的法律当中还没有具体规定。

  法官对此也颇感头疼,庭审结束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合议庭也有很大争议,于是又提交到法院审委会来研究,最后终于认定了这个婴儿的原告资格,但其权利则只能通过母亲的名义得到保护。

  【孕妇意外被撞婴儿早产】

  裴红霞是江苏无锡市的一个普通的职工。2001年7月27日傍晚,当时已经怀有6个多月身孕的裴红霞,吃过晚饭就和家里的小姑子一起到楼下去散步。当她们刚刚走到十几米远的一个丁字路口时,突然裴红霞被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撞到了肚子。被撞到的裴红霞当时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定了定神之后,她看清骑摩托车的正是自己楼下的邻居钱明伟。于是,二人发生了争吵。由于没有太多的医学知识,吵完之后,裴红霞没有多想,仍旧继续散步,可到了当天晚上,下身便开始有少量的水流出。裴红霞赶紧休息,但随着流量越来越多,这才引起了她的警惕。

  2001年7月29日凌晨5点,裴红霞被紧急送往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后,被诊断为胎膜早破先兆早产,所流水为羊水并进行抗炎保胎。2001年8月8日,裴红霞被迫提前两个月早产了女儿吴佩颖。在出生医学证明书上,孩子的健康状况被评为差,体重只有2公斤。根据医学上讲,早产儿因为孕龄低,婴儿体内各脏器没有发育成熟,因此免疫功能低下,易发生各种早产儿综合症。就这样还没有发育成熟的小佩颖刚一出生,便被放进了保温箱,进行住院治疗。

  小佩颖的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一丝的喜悦,但更多的是无尽的忧虑。作为早产儿的小佩颖需要家里人长年的精心护理,补充营养来预防早产儿的各种并发症,度过一段成长发育期,直到孩子完全发育成熟并一切正常为止。这不仅仅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负担,而且也带来了经济上的负担。在医院住了十多天后,由于经济困难,孩子只好出院回家。

  【刚出生33天便当上原告】

  面对这一现实,裴红霞一家人认为,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结果完全是因为那天被撞造成的,而当初撞人的钱明伟却再也没有露面。为了给小佩颖寻求一些经济上的补偿,孩子的父亲吴锡兵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代理律师胡军认为,钱明伟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因为对于小佩颖来说,早产本身就是对她的一个伤害。

  就这样,在律师的帮助下,刚出生33天的小佩颖便当上了原告,她和她的父母一纸诉状将邻居钱明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孩子父母亲的医药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3千多元人民币。

  【被告:婴儿不能作为原告】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作为邻居的被告人钱明伟,对撞人这一事实并不否认,但他对相撞是否就是导致孕妇早产的原因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裴红霞到医院去的时间和她被撞的时间可能间隔了两天一夜,故相撞不是导致裴红霞早产的原因。

  在裴红霞怀孕后的围产检查表上,7月27日的检查结果表明,当时母婴状况的确是一切正常,而且裴红霞的预产期是在2001年10月1日,所以裴红霞认为那次相撞就是导致早产的直接原因。很快,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当中,双方争议最大的除了相撞这一事实是否导致早产的直接原因外,被告钱明伟还提出了婴儿吴佩颖在这次诉讼中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出现。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此事各执一词。原告代理律师胡军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按照医学上所讲,早产儿本身就是不健康的婴儿。所以,吴佩颖的早出生就是受伤害,应该索赔。而被告钱明伟却认为,在事件发生时吴佩颖尚在母体中,因此,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应该索赔。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庭审结束时,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对于本案的焦点吴佩颖,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获得赔偿,合议庭也有很大的争议。于是他们将本案提交到法院审委会来研究决定。

  【法院:婴儿原告资格成立】

  根据审委会的意见,法院很快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了碰撞与早产存在着因果关系。但在碰撞发生时吴佩颖尚未出生,不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身份。她所受到的损害在出生后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目前在理论上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所以法院认为,现在吴佩颖已经出生,可以作为主体提起诉讼。但她的利益在目前情况下只能通过母亲的名义得到保护。而孩子的父亲吴锡兵,不是侵权的直接对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钱明伟赔偿裴红霞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55元,驳回了婴儿吴佩颖及其父吴锡兵的诉讼请求。

  就在我们采访之时,钱明伟借机去看望了吴佩颖,他对此事感到十分抱歉。而对于不谙世事的小佩颖来说,她并不知道在她身边所发生的这一切,在家人的精心呵护下,她正在一天天地长大。目前看,她除了比同龄婴儿成长发育得慢一些外,还看不出有其他的异常。

  专家说法

  胎儿权利尚无法律规定但可通过母亲得到保护

  主持人:今天这起案例跟《今日说法》播出过的上千例案例相比的确有些特别。因为原告是个婴儿,她要求保护的是自己尚在胎儿时期的这种生命健康的权利。在我国法律当中,对生命健康的权利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有。应该说我们的法律体系对生命健康权有一个全面的保护。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刑法》和《民法》,也包括《宪法》。《刑法》是以刑事手段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用来惩罚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民法》同样有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它是通过追究民事责任、通过损害的赔偿来加以保护的。

  主持人:在这起案例当中,母亲由于被撞致使孩子早产。母亲可以说我的健康受到了伤害。那么对于孩子而言,也可以这样说吗?法律保护的究竟是母亲的健康还是这个母体当中胎儿的健康?

  赵旭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都受法律的保护。母亲的健康不言而喻。对于婴儿的健康来说,存在出生之前和出生之后的两种状态。伤害行为发生在婴儿出生以前,但是结果却发生在出生之后,这确实是一个很特殊的问题。应该说,婴儿的健康权是肯定要保护的,她在胎儿时期受到的伤害要不要保护,怎么保护,这在法律当中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已经出生的公民才是民事主体,才有诉权,法院才可能给与支持。法院说,这个婴儿提出诉讼请求,在胎儿时期受到伤害的时候不是诉讼主体,不是民事主体,没有权利提出赔偿。但是她的母亲确实受到了伤害,可以对她进行赔偿。同时在赔偿的时候考虑到对胎儿的伤害,在赔偿数额上做适当处理。

  央视《今日说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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