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6月7日电(孙健 周剑虹) 记者日前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蒙城县一起因输血引起的艾滋病感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4次开庭审理后,于最近调解结案。 被告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与原告任某达成协议,分期赔付任某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0万元人民币。 原告任某(女)是蒙城某单位干部,1995年2月16日,她因临近分娩住进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第二天,任某产后大出血,医院为她输血800毫升。当时,蒙城县血库尚未成立,血液是从两名供血者身上直接抽取输入任某体内的。当年2月22日,任某出院,病历记载为痊愈。 2000年4月,任某参加义务献血,体检时发现体内含艾滋病和丙肝病毒,2000年9月14日,任某被卫生部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病情确诊后,对任某及其家人精神上造成极大损害,在自我排除其他被感染途径的情况下,任某认为自己是由于输血引起的病毒感染,于是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没有对任某因产后大出血在其医院输血,并且血液是从供血者身上直接采输的事实提出异议,但提出输血并不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唯一途径,原告感染艾滋病病毒与输血之间并非一定存在着因果关系。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在采、供血时违反操作规程,对于采输的血液内是否存在艾滋病和丙肝病毒没有进行检测,即直接输入患者体内,无法证明所输血液是健康的,故应承担过错责任。 此案在查明事实,划分责任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分期给付原告任某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0万元人民币;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一次性处理,双方再无任何纠缠;案件受理费由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据了解,给任某提供血液的两名供血者,一个已经死亡,另一人经检查并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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