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武汉7月24日电:日前出台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程序(试行) 》规定:今后凡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拟任前必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新办法规定,凡提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请机关或提名人一般应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以前提出书面任免材料,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组织拟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开卷考试。
为了保证人事任免工作质量,办法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可以到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以及提请机关了解拟任人员有关情况。
新办法还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人事任免议案进行表决之前,提请任命的湖北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海事法院院长、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检察长,一般应到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表决通过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将为被任命人员当场颁发任命书。(龙贡 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