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之后,陆续有公众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表达对这个劣迹斑斑的美国人的谴责,还有律师认为,他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笔者认为,如果媒体所报道的情况属实,这个美国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国的《刑法》,涉嫌寻衅滋事罪。如果这个美国人不具有外交豁免特权,中国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让我们来分析这个美国人的行为。主观方面,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和人格受辱以及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结果,却故意殴打、侮辱和威胁他人,对行为的危害后果持希望的态度,属于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这个美国人实施了殴打、辱骂、侮辱和威胁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并且情节严重。从其一贯表现看,他在中国的多个公共场合打架、殴打和侮辱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属于主观恶性较大,且多次破坏公共秩序。综合分析可以知道,该男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只要他不享有豁免特权,中国的司法机关完全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刑法》对于构成寻衅滋事罪四种情形(如随意殴打他人、辱骂他人等)的规定虽然明确,但都强调了这些行为应当是“情节恶劣”。那么,“情节恶劣”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或者说,怎样才是情节恶劣呢?笔者认为,这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的客观后果来认定。
如媒体的报道所言,寻衅滋事者在公共场所多次故意殴打他人,对于公众的劝阻毫不在意,并侮辱劝阻其违法行为的公众,在记者进行采访拍照时,肇事者竟然以追打和吐痰等方式进行暴力威胁,甚至在警察到场的时候,仍然用下流的动作侮辱公众。实际上,在美国,肇事者的这种行为也是法律严厉禁止的。无论从道德角度还是法律角度,肇事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严重不妥却执意而为,这一方面表现了他对中国公众和公共秩序的严重侵犯,另一方面,更表现其对中国警察和法律的藐视。可以说,其主观恶性彰显于众。
从客观方面看,肇事者殴打女性司机,仅一拳就致其鲜血淋漓,此后,他不仅不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反而侮辱公众,侵害多人的人格权利,并导致交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同时,还侵害了中国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显然,他的行为危害后果表现为多个方面,属于情节恶劣。
综上所述,笔者主张中国司法机关尽快介入对此事的调查,对于违反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一视同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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