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计生条例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
2002年8月11日15:25 新华网
|
新华网广州8月11日电(记者 王攀)记者从广东省有关部门了解到,新修订完成并将于下月正式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条款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
广东省计生委主任时述花介绍说,这次修订包括10个方面,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未经批准的引产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她指出,出生性别比例失调是广东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复杂,但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如B超等进行性别鉴定、采取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因此,新条例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妊娠,即“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将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草案还规定,“对无特殊情况要求实行引产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查验其县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终止妊娠”。
另外,新条例还大幅度提高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原条例规定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0.5%计算,新规定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原条例在对超生的罚款问题上没有区别收入的不同,造成过去高收入者凭借其经济实力超生的现象,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这个问题,新条例增加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措施:城镇超生者,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者,对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对农村居民违法超生者,本人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者,对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另外,新条例加重了对重婚生育的处罚,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同时,新条例还明确制定了要依法开展计生工作的条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新条例还规定,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完)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