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案 武汉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
|
|
|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04日11:41 武汉晚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本报讯 (通讯员 涂莉 吴明 记者戴红兵)备受关注的武汉市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下称新世纪外校)停办后,原该校138名学生状告武汉市教育局(原武汉市教委)、江岸区教育局(原江岸区教委)批准设立学校及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案,近日经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138名学生的诉讼请求。今年6月,原新世纪外校138名学生将武汉市教育局、江岸区教育局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市教育局违法批准设立新世纪外校及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确认被告市教育局、江岸区教育局未对新世纪外校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请求判令两被告限期清理新世纪外校财产并责令该校退还收取学生的教育储备金、建设赞助费及预收的学杂费等。武汉市教育局答辩称:批准设立新世纪外校和颁发新世纪外校《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不违法,原告并非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能就此行政行为起诉被告;被告曾履行过对该校的监管职责,也曾对该校停课及学生疏散问题及时进行过依法调查处理,并无致使其财产严重受损、收费去向不明的错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8月11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法庭认为:两被告在新世纪外校办学期间及停办以后,履行了自己应有的法定职责。虽然两被告对新世纪外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仅提出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未能提出合理的审核意见,在履行其他监管职责时,存在对新世纪外校财务、财产等管理以宏观管理为主、深入细致管理不够的瑕疵,但该瑕疵不构成违法。原告诉称两被告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新世纪外校法定代表人田某下落不明,致使被告市教委不具备组成清算组的客观条件,原告要求被告限期清理新世纪外校财产的请求,尚不具备条件支持。据悉,原告138名学生不服判决,昨已向上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