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抓三十天 索赔三年半蒙冤律师终获国家赔偿
2002年8月21日03:30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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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谢念
日前,曾经被错误羁押37天的童新强,终于从贵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一纸获取国家赔偿金的决定书。
现任遵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童新强感慨万分:“1600元虽然不多,但可贵的是,它证明了法治的存在。”
与律师遭羁押通常都是涉嫌伪证罪不同,童新强被羁押是因为涉嫌盗窃罪。
据介绍,1998年4月,时任遵义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童新强,为一位姓谢的女士代理离婚诉讼。月底的一天,应谢之请,他叫了一位驾驶员,将平日谢使用的一辆“丰田”皮卡小汽车,开到遵义火车南站一家法律顾问单位的仓库停放。孰料,此后,当事的另一方向公安机关报称该车被盗。
1999年1月7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童新强。经童的家属多方奔走反映,于同年2月13日又根据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决定,撤销批捕的,将童释放。
1999年11月9日,童新强正式向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以该院错误批捕为由,要求该院赔偿其被错误关押期间的赔偿金,依法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年零6个月后红花岗区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童不服,于同月28日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该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仍然认定,童在代理谢的离婚诉讼期间有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红花岗区检察院的不予赔偿决定并无不妥。
于是,2001年9月10日,童新强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他认为,且不说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社会治安秩序,就算构成了治安案件也只能由警方管辖,而不能由检方越权处理。
对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遵义市中院专门主持召开了贵州省首例国家赔偿听证会进行听证审理。
审理最后认定,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童新强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决定: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1年度43.30元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红花岗区检察院支付给童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602.10元;二,红花岗区检察院在该区公、检、法、司4机关为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童新强表示,赔偿金到位后,将捐赠给福利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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