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航业新规定将施行 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
2002年7月4日08:29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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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梁士斌)从8月1日起,外商投资中国民用航空业将执行新的规定,投资范围、方式、比例、管理权等进一步扩大。由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已于近日发布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前原有的外商投资民航业的政策,是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民航总局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及解释文件。
与原有外商投资民航的政策相比,《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更多地体现了扩大开放的要求,对外开放的步子更大了。一是扩大了投资范围,由原来规定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只试点一两家,改为取消试点的数量限制,允许投资现有的任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通用航空领域,由只允许外商投资农林业通用航空,改为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外,其他通用航空领域外商均可投资。二是拓展了外商投资方式,原来规定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民用航空业,新增加外商可通过购买股票参与投资等新的投资方式和“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三是放宽了外商投资比例,由原来规定民用机场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改为“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由原来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资股比例不得超过35%,有表决权比例不得超过25%,改为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方应当控股,同时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不得超过25%;对通用航空企业,由原来只允许外商投资农林业通用航空,并规定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改为按照不同项目的性质规定不同比例,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和工业服务项目,由中方控股,从事农林渔业作业项目,由中外双方商定;对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的外商投资比例,原来没有明确规定,新规定对不同经营项目作了不同规定,航空油料供销、飞机维修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由中外双方商定。四是增加了外商管理权力,由原来规定外商投资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由中方担任,改为对外商投资的民航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是否由中方或外方人选担任,没有限制条件,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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