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昨天(7.23)上午,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35次会议的焦点落在省政府提交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上。很多委员不约而同地表示,《修正案草案》中把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权放在镇一级计生机构上,容易出现瞒生、瞒报等问题,应十分慎重。 很多委员都了解到,基层许多地方超生严重,因此,对生第二胎的权属问题显得十分关注。 孔令人委员说,《修正案草案》将生第二胎的审批权下放到镇一级的计划生育机构,容易滋生瞒生、瞒报等问题,使地方人口生育失控,因此,审批权下放要慎重。 列席的省人大代表蔡红珍也认为,审批权原来在县一级计划生育部门,按现规定将其下放,容易出现造假或有争议的问题。 王英刚委员赞成他们的意见,并建议,对是否会造成生育漏洞的失控要慎重考虑,如果没有较大把握,就不要下放。 张训诚委员甚至对审批权中的细节提出异议,(《修正案草案》中有)“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就可生育第二胎,在法律条文中这样明显、突出地写出来,明显有性别歧视,对照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没有这种写法。 而卢仲鹤委员则进一步提出:《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生第二胎?是否把所有的情况都涵盖了?若未完全涵盖,那么解释权又在哪里? ■背景资料 《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