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处长说,“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为解决部分市民的实际特殊情况,维护公民的生育权,故出台了以下政策。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2、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组织部门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4、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有两个子女,而另一方无子女的;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子女家结婚落户的;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9、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女户;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他情形。 郭处长说,以上的第3条、第5条都是此次新增加的,特别是第5条,过去只在农村中放宽了丧偶再婚的政策,而此《条例》却明确了农村与城市居民都平等享受同等生育的权利。 申请再育迅速答复 过去,要再次生育的夫妻在递交了再生育申请表后,最早都要等二个月才能得到答复。此次新《条例》将计生部门答复的时间大大缩短。 《条例》规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前是3个月)内报区、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前是2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晚婚晚育增加“产假” 郭处长说,为进一步鼓励晚婚、晚育,新《条例》延长了奖励时间。其分别为: 晚婚职工,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欺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75%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未婚生子交钱数千 过去不符合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所缴纳的“计划外生育费”将被不同等次的“社会抚养费”所替代。 新《条例》规定: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一胎生育二个或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为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同时,新《条例》还新增了“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本专栏由李静 实习生 何玲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