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特约评论员 邹云翔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7日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据介绍,此项公约涉及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四大类犯罪,其中有关洗钱和腐败行为的条款,比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更宽、标准更严。 近来我们还看到这样的报道:香港警方盯着大陆过去的豪客,防范他们洗钱。作为一名法律人,我看到这样的报道确实有点汗颜,反腐败反了那么多年,我国反腐败法律还近乎一张漏洞百出的渔网。 首先,我国法律根本就没有将为腐败分子洗钱规定为犯罪。在刑法及人大有关决定中,只规定为“贩毒、黑社会、走私、恐怖”活动洗钱才算犯罪,这就为腐败分子洗钱大开方便之门。其次,我国刑法极其罕见地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默许官员以人情往来的名义大量收取钱财,而境外很多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俸禄之外所收皆为非法。再次,我国法律还规定了数额较大的立案数额,如贪污五千到一万才构成犯罪,因此很多官员对于稍低于立案数字的红包是安然接受的,而在境外多是只问行为,不论数额的。还有,我们国家缺乏各国都有的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使得官员们有机会拥有非法所得。 当然,我国也有一点比国外厉害的,就是规定对腐败犯罪可以判处死刑,而境外法治国家中基本上已经废除了财产犯罪中的死刑,而多以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由此可以发现我国法律在规定腐败犯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无视国际上的立法通则,给腐败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另一方面对腐败分子施以重刑,动辄杀头。 现在,不少贪官在国内一听到风吹草动,马上就卷款潜逃他国。这使我想起了与联合国及各国政府合作反对腐败的可能性。在世界联系如此紧密的今天,合作确实有必要。 但我们也要想一想,在寄希望于外国政府的同时,是不是国内也要做点什么,是不是必须将有关制度和法律规定得更完备一些,使得有贪心的人根本不可能聚敛起巨额钱财?在自己的制度很不完备的时候,人家怎么可能相信你的反腐败决心,怎么可能和你有良好的合作呢? 我们的人大其实并不缺立法的高效率,比如很多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律说制定就制定了。但是诸如财产申报、取消贿赂罪的“为他人谋利”的前置性规定、将腐败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等国外早已成熟的做法,在中国就是千呼万唤不出来。 笔者是个公诉人,工作中最大的痛苦,就是在办案中,因为没有谋利的目的,而将那些贪官的一笔笔红包收入从受贿数额中削减掉,正是因为刑法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犯罪的前提条件,法律无力制止官员收受红包。我不主张对每个贪官都判外极重的刑罚,但我希望对每个贪官的不当行为都有一个否定的评价。 现在,我们加入了这个公约,这给我国反腐败立法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对此,我们搞些拿来主义也无妨。按照国际公约的有关精神完善我国立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反腐败应该主动一点,不要老被民众催着,更不要老被境外催着。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