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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冷漠执法幼女活活饿死 是谁切断她的生命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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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31日05:50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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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女独自留在家中导致死亡一案在成都开审本报记者 徐百柯
本报成都10月30日电
当公诉人在法庭上痛心地说:“正是他们用国家强制的手段切断了一个3岁孩子惟一的生命线”时,我们所面对的这场庭审也就获得了远远超出这一事件本身的意义。
2003年10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新都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新、黄小兵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提起公诉一案开庭。
2003年6月4日下午,成都市青白江区妇女李桂芳将3岁的女儿李思怡反锁在家中后,来到成都市金堂县红旗商场行窃,被保安抓获并报案。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值班民警黄小兵和王华麟立即赶往现场将李带回派出所审讯。
审讯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李桂芳是吸毒人员,尿检结果呈阳性,遂上报金堂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对李实施强制戒毒。当时,在强制戒毒呈报表上签字的是城郊派出所副所长兼辖区刑警队队长王新。
当晚10时左右,派出所用警车将李桂芳送往成都市强制戒毒所。途中,在李的要求下,王新让同行的派出所副所长卢晓辉用手机与李的姐姐家联系,想请她照顾一下独自被反锁在家中的李思怡,结果无人接听。于是卢晓辉通知了李桂芳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青白江公安分局团结村派出所,请该所通知李的姐姐将李思怡带回家中或由派出所直接将李思怡接出交给李的姐姐。
6月5日上午,王新再次让黄小兵联系此事。据黄称,自己给团结村派出所打了电话,对方的回答是“知道了”。此后,城郊派出所就再无人过问此事,也未按法律规定给李桂芳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送达《强制戒毒通知书》。
6月21日,小思怡已高度腐烂的尸体被团结村派出所民警从李桂芳家中发现。经法医鉴定:李思怡之死,非暴力打击或中毒所致,死亡时间应距尸检时间(6月22日)10日以上。
据悉,事件发生后,四川省和成都市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要求迅速调查,严肃处理。经调查,成都市公安局决定:对王新、卢晓辉,以涉嫌渎职罪,移送检察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对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所长刘继国,副所长王际勇,民警黄小兵、王华麟,依照《人民警察法》,停止其执行职务;免去青白江公安分局团结村派出所所长王国富所长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团结村派出所教导员邱小琳,停止其执行职务;对团结村派出所市警校实习学生穆羽作开除学籍处理;金堂县公安局政委吴仕见引咎辞职,待调查结束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成都市检察院指定新都区检察院管辖,新都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新、黄小兵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提起了公诉。王新和黄小兵分别聘请了律师。
在法庭上,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了激烈辩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作为人民警察,冷漠执法,直接导致了3岁幼女李思怡的死亡,属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而辩护人认为,必须严格区分作为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王新和黄小兵解送李桂芳强制戒毒,这是他们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同时,他们又确实有救助独自在家的小思怡的义务。但由于正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所以打电话通知团结村派出所就是他们尽自己义务的方式。据此,他们不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没有触犯法律。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在审讯中已查明李桂芳有3岁幼女,他们应先安顿好幼女,再将李解送强制戒毒。辩护人承认被告人在工作中确实出现了失误,但这只能说是属于行政责任的范围,不应上升为刑事责任。
公诉人还当庭出示了两份证据,证明了此前李桂芳已两次因盗窃被警方抓获,但都因有幼女独自在家,被警方认定“不宜处理”,教育后释放。而辩护人则认为,不能以上述两地警方的处理作为标准,因为李桂芳显然不属于“不适用强制戒毒”的几种情况(其中之一是子女未满1周岁的)。而且,李此次的行为恰恰表明,此前不予处理的做法根本就未能挽救她,所以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告人的严格执法是应该并且必须的。
辩护人认为,是团结村派出所的失职直接导致了李思怡死亡,并当庭质疑,为什么没有追究该所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庭审后,记者采访了公诉人。他介绍说,对城郊派出所和团结村派出所的立案侦查是同时展开的,他们只负责前一条线。至于后一条线,他认为可能是取证工作尚未完成,因而还不能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庭审从上午一直进行到下午,历经5个小时后,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改日宣判。
3岁的小思怡,生命之花才刚刚绽开就以这样残酷的方式凋谢了,究竟谁该为她的死负责?是谁切断了那条才仅仅延伸了3年的生命线?
当公诉人质疑“难道以国家强制的手段就能够这样吗”的时候,这是否为文明执法提出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和领域?
而同时,当公诉人和辩护人双方都一再重申希望合议庭“排除外界干扰,独立作出判断”的时候,是不是也提醒着我们,既要警惕所谓的“说情”,又要警惕“舆论暴力”?尤其是后者,常常会导致一种打着公正旗号的不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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