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淄博9月1日讯(记者 刘金昌 通讯员 孙宗文)记者今天从淄博市计生委获悉,8月27日,淄博市政府出台并开始施行《淄博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暂行规定》,对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明确了第一责任人,而且对单位在职、失业、破产企业等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及奖励措施作出了详细规定。 单位法定代表人: 计划生育第一责任人 今后,淄博市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各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将作为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而且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实行计划生育离职审计和追踪奖励制度。 失业人员: 单位主动联系所在地镇(办) 对失业人员(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而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单位应当主动与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出具移交证明信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原单位在收到回执后,方可办理解除全部劳动关系和再就业的其他证明;破产企业职工已被社会分流安置的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没有被分流安置的要将职工婚育、节育等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对职工未办理移交手续或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发生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原工作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60天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或其他组织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