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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能当礼品赠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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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7日03:13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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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刘声
成都市民谭作人提出的《四川省大熊猫资源保护条例》的立法建议,近日被列入四川省人大的立法计划。该条例建议立法保护大熊猫,逐步废止把大熊猫当作礼品赠送的做法。由于四川省的大熊猫长期被调出,致使其存量减少。因此,对大熊猫资源应逐步做到不买卖、不赠送、不租借、不出境;如国家或地方政府特别需要,应只限于短期租借,租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两年。
谭的建议,引发了各方争议。支持者认为,该建议很好地保护了国宝大熊猫;反对者则认为,大熊猫是整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不专属某一具体地方,谭的建议,是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
沙龙在座:
宋 伟 中国科技大学科技法学研究室主任
徐宏发 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野生动植物贸易项目协调人
张 娅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项目官
张恩迪 世界野生生物保护学会中国项目主任
宋伟:从动物福利的角度来看,我支持谭作人提出的《四川省大熊猫资源保护条例》的立法建议。它加强了对大熊猫个体福利的保护,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可以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起到促进完善的作用。四川是一个特殊的省区,该省大熊猫数量占全国总数的80%。但是该建议作为立法计划,成为地方性法规的话,只能在四川省具有法律效力,对别的省区没有法律约束力。
目前,保护大熊猫早已超出防止盗猎、捕杀大熊猫的层面,应该特别注意那些貌似合法的大熊猫流失现象。诸如,一些单位搞创收,通过租借的形式,把大熊猫变成了自己的摇钱树,让大熊猫饱受颠沛流离之苦,损害身体健康,致使其存量减少,这种现象必须制止。
徐宏发:大熊猫是国家的一级保护动物,一级保护动物的管理权限在中央政府,不在地方政府,所以大熊猫的任何立法、条例,都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来决定。我国早就有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大熊猫就在其中,是国家的一级保护动物。各省政府可以制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当地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没有权力制定保护大熊猫的法律。现在大熊猫租借到国外,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决定的,而不是地方政府。因此,恐怕地方政府对此类行为也不可能进行过多干预。
张娅:本着野生动物在原产地就地保护的原则,我认为谭作人提出的“对大熊猫资源应逐步做到不买卖、不赠送、不租借、不出境”的建议是对的。大熊猫最适宜生活在原来的生活环境里,人为改变大熊猫的生存状态,对于动物的健康极为不利。国外的生活水平高,大熊猫在国外会得到更好保护的说法,是不对的。事实上,大熊猫的繁殖成功率很低,仅为40%,在国外幼子成活率也很低,因此,让大熊猫远赴重洋,到国外的动物园作展览或研究的做法,并不利于大熊猫的生存繁衍。
有人认为,为保护国宝立法,是一种狭隘、保守的做法,研究物种应该走全世界集思广益的研究保护之路。我不同意这种观点,国外本来就没有几只大熊猫,更谈不上走集思广益的研究之路了。现在四川有大熊猫的繁殖基地,我们的大熊猫繁殖培育技术是世界最先进的。
有人还说,我们保护自己的“国宝”大熊猫,就要画一个圈进行保护,不让大熊猫出国。如果其他国家也这样,我们在动物园里不就看不到国外的珍禽异兽了吗?这种观点完全是人本位思想,根本不考虑动物的生存。现在动物园承载的教育功能越来越弱,更多的是娱乐功能。人们如果想认识珍稀动物,完全可以借助探索频道等影视媒介,不必非得把珍稀动物抓到动物园里供人观赏。现在许多动物园中的动物,其实都处于一种不太正常的状态,许多高等动物尤其是哺乳动物,在人工环境中生活久了,很难再回到野生环境中生存。
张恩迪:从动物保护学家的角度来说,现在我国动物的租赁、租借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在管理层面上解决问题,动物保护部门应该加大行政管理力度。立法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一旦成文再改就很尴尬了。立法前,我们必须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对大熊猫的租赁、租借等具体问题进行充分考察论证,再决定是否立法。大熊猫作为外交使者,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特殊作用,如果将“不让大熊猫出境”写进法律条文,我认为不太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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