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伟一案案情仍讳莫如深,但从《一审刑事判决书》和“辩护词”中不难发现,答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即案发原因和被告人董伟是否有正当防卫情节。而对判定这一情节是否适用起着重要作用的,将是包括一位叫“李峰”的摩托车司机在内的现场目击证人。 ■案发原因是什么 在一审判决书中,延安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董伟“因琐事与宋阳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采访中,延安市检察院检察员韩念忠向记者介绍,被害人宋阳动手打董伟后,董伟即抄起附近茶摊上的茶杯击打宋的头部,在验尸过程中,法医发现宋前额部有一处月牙形伤口,与茶杯形状吻合,因此称双方互殴不为过。 担任二审辩护人的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朱占平律师则认为:事实并非如此。2001年5月2日凌晨,董伟携女友到舞厅玩儿时,是宋阳用言词侮辱董,被拒绝后,抽出皮带对董进行殴打,董未还手。事后调查,舞厅附近并无茶摊,也无茶杯,何谈击打? ■被告人董伟是否有正当防卫 判决书中称,董宋在第一现场即舞厅前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劝开后,“二人又在舞厅旁边的灯具门市部外继续厮打,董伟用人行道上的地砖,向宋的头部连续打击,致宋当即倒地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是被害人宋阳先离开的第一现场,但二人如何又在20多米外的第二现场相遇并没有直接证据,现在只能依照案卷记录进行推断。但据一名叫靳延生的摩托车司机讲,在董宋厮打过程中,有几十人在围观,其中包括他自己和另一位叫李峰的同行。 朱占平律师说,据董伟供述,董是在距舞厅十几步的电话亭前被宋阳和他的两个朋友追上的,宋的朋友抱腰,宋阳揪住董的头发,拳打脚踢,董在单腿跪地、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才在地上摸到一块地砖,朝宋的头部击打的。对于宋阳找了两个朋友帮忙打架这一情节,除了董伟的供述,朱律师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另外,朱律师对靳延生证词持怀疑态度,认为靳对现场的描述与已知的事实完全不符。 ■其他证人在哪里 通常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暂缓执行令下达后,该案会有两种处理结果,即由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但无论对哪种结果,以事实为依据是断案的前提之一。 但在董伟一案中,关于董宋二人在第二现场的厮打过程目前无人出面指证。侦破此案的延安宝塔区公安分局凤凰刑警中队侦查员唐勇告诉记者,案发后,宋阳被送往医院抢救,出现场的派出所民警并没将其作杀人案处理,现场这位律师虽然精神可嘉,但做法并不值得提倡。真正可以解决问题的还是要靠国家逐步完善法制。 ■证人从开始作证起 就应得到绝对保护 关于本案中证人的问题,洪教授告诉记者说:“在我国,法律上对证人作证有着明确的要求。在《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凡是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的公民都有义务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作证。法律对此有原则性的要求。” 洪教授还表示,目前我国法律也规定:证人应该出庭作证,但是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话,也可由控辩双方宣读没有到庭证人的证词笔录。这样一来,就使证人出庭作证虽然具有原则性的规定,但仍缺乏程序上的保证。因此,许多证人都不会主动出庭作证。另外,虽然规定了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但在法律中并没有促使证人履行义务的必要手段。如果不出庭作证,证人也不会得到什么惩罚。由于这两个原因,现在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让证人出庭作证并不是件太容易的事情。 洪教授认为,目前要解决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该设立明确的赔偿制度。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义务并不代表就是无偿的。应该让证人为出庭所付出的得到应有的补偿;第二,国家应该使证人出庭没有后顾之忧。现在有的证人出庭还要被所在单位批评、扣工资甚至开除,国家应从政策上保护出庭证人。第三,要坚决保护证人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国从法律上对证人的保护还很不够,只是规定在证人受到侵犯后,会对加害人进行处理,而没有一个具体的保护措施。我们的法律应该使证人从开始作证起就得到绝对的保护。 ■证人作证是案件 侦破的重中之重 洪教授表示,从司法的角度来讲,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最关键的一步是它的侦查环节。而在这一环节中,证人作证又是重中之重。作为侦查人员,应该在案发之后最短的时间之内,让证人提供全面客观的证词。这是因为:第一,离案发时间越短,证人记得越清楚;第二,在案发后不久,整个刑侦工作不会有干扰因素影响,而证人也不会受到来自于控辩双方的压力。这样,他们提供的证词就会是更加真实可信的。而且,一般来说,如果证人在案发后立刻就提供了证词的话,今后出庭作证就会更加方便。因为,证词是不能随意修改的,反正已经说过了,证人也就不用担心会受到什么新的压力了。 谈到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取证不足的问题,洪教授向记者介绍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应该全面收集案件证据,要做到全面、客观、及时。他说:“如果公安机关取证不利,从而导致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就会判决被告无罪,那么他们做的工作就等于把米饭煮成了夹生饭,这之前的工作也就前功尽弃了。所以,这个案子里的公安机关没有好好取证显然是不太合适的。” 洪教授还告诉记者,由于证人的道德品质、文化水平、个人能力、与原被告的利害关系各不一样,因此,其证词会与事实多少有些出入,在这样的情况下,政法机关必须对其积极诱导,帮助证人正确回忆当时情况并进行严格审查,才能决定是否用其证词。但是,如果证人是有意作伪证,那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文并摄/本报记者 安刚 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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