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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休妻”欲公证 法律坚决不答应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30日01:24  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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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我市一个事业上较为成功的小老板,要同自己的妻子离婚,不知是出于息事宁人,还是为了仗义行事,竟然提出了要给妻子一笔巨额“送终钱”的条件。但当他们到公证处欲进行法律公证时,却由于小老板要送的这笔钱没有正规的名分,在法律上找不到必要的依据,没有得到公证人员的认可。

  10月28日,西岗区公证处的赵晓凌主任正在办公,进来一对看上去30岁出头的男女青年。男青年是我市一个在事业上比较成功的小老板,他同妻子结婚不久,就提出了离婚。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他带着妻子到公证处,是想公证一下,在他们离婚之后,他要每个月给女方5万元,直到她去世为止。

  公证处的同志问他们有没有孩子,回答说没有。再问他的妻子有否工作,回答是说有。问到双方的老人是否需要抚养,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小老板的这笔长期的钱款,到底是管什么用的呢?小老板说,这笔钱没有任何名称,我只是爱给就是了。

  公证处的同志说,公证处公证的钱款项目,应该有其用途和名称,而且这些钱是有必要给的、有其用途的,否则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如果公证处公证了,给付资金的情况发生了断档,又将怎样处理呢?公证处的同志耐心地告诉小老板,如果你是处于好心来帮助女方,也完全是可以的,每月可以给她送钱,或者把钱给她寄去,不必要做法律的公证。在公证处同志的教育下,小老板明白了公证的严肃性,他准备采用后一种方式来给付这笔为数不小、且时间久远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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