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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得重病不省人事 妻子见死不救犯故意杀人罪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30日09:05  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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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莎莎

  【案情回顾】孙某(女)于1983年同胡某结婚,1997年后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01年10月19日两人分居。孙某与女儿住在临街的小卖部内,胡某住在原宅院内。2001年11月12日,孙某发现胡某躺在床上,不省人事,孙某见状,既没有将胡某送到医院诊治,也没有请医生诊断,而且不给予照料。11月15日,胡某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夫妻间有扶养义务,包含了对扶养一方的健康、生命的关心、照料和救助,孙某在发现丈夫不省人事后,没有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使胡某病情延误最终死亡。孙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规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以案说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认识: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不作为。

  但笔者认为,被告人孙某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更符合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也可以通过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作为形式来实现。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遗弃罪是为逃避或转嫁抚养义务,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老人或患病者,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被害人丢弃在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便于及时得到他人救助;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具有救助义务的人死亡的后果,却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孙某与胡某系夫妻,具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在胡某有病不省人事后,孙某有救助义务,但孙某不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反而将不省人事的胡某放置无人的家中,达60多小时,致使被害人胡某得不到救助,病情延误而死亡。孙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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