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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困难阻碍对受暴妇女提供家庭暴力法律援助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7日05:52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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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崔丽)记者从11月15日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研究中心)全国网络会议上获悉,为期3年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宣告结束。与此同时,为期3年的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研究中心)”正式启动。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3年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对受暴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发现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到五大困难阻碍: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将其说成“无情无义”、“想让孩子父亲蹲监狱“、“简直坏透了”等。这种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由于公安人员普遍认为“老公打老婆天经地义,只要不打死,很难管”,因此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难。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因此婚内赔偿不再受到质疑,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据此,以“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为目标,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研究中心)主任荣维毅表示,反家暴网络将继续启动维权机制,致力于推动国家和地方反家庭暴力立法。反家暴网络还将通过信息交流、理论实证研究、社会性别与家庭暴力干预培训,提高公众社会性别敏感和反家暴意识,并促进家庭暴力干预多机构合作的建立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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