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15日电 苏州市民政局、公安局以及城市管理局于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规定苏州市繁华街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内禁止流浪乞讨人员乞讨,三个部门将共同承担起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工作。
这一通告规定,苏州市民政、公安、城管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管理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向苏州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站,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一旦在观前、石路、南门、火车站、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等繁华街区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务活动场所、交通要道,发现有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劝其离开。(李仲勋)(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