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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警务人员挪用公款 判处有期徒刑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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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30日16:26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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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太原12月30日电记者罗盘报道:原山西省公安厅刑侦处正科级秘书申永平挪用公款一案,近日审理结束,判处申永平有期徒刑12年。
1992年至2000年间,申永平任山西省公安厅刑侦处正科级秘书,主要负责刑侦处的文秘等项工作,并负责管理刑侦处开设的银行账户及账目的管理工作。在此期间,申永平利用担任省公安厅刑侦处秘书之便,多次挪用公款累计达人民币38万余元,港币15万元,归个人使用。1996年11月5日至1999年12月20日期间,申永平管理的账目与原始凭证数额不符,多付及重复支付现金1.7093万元,少付现金0.4146万元,相抵后实际多付1.2947万元被挪用。1997年间,申永平将1995年香港某家公司奖励刑侦处的港币15万元放在自己家里“保管”;后又分数次将该刑侦处公款23万元人民币借给朋友杜某个人投资娱乐城,进行经营活动。杜某陆续归还8万元,余款未还,申永平就利用公款填补,结果却是越填窟窿越大。1999年12月,申永平又将公款2万元人民币私借给秦某。破案后,申永平亲属于2001年10月将16万元人民币交至迎泽区检察院,其余款项及15万元港币至今未归还。
2003年10月21日,迎泽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申永平负责保管的主要是案件暂扣款、上级机关专项拨款和案件奖励费等款项,属于公共财物。申永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判处申永平有期徒刑12年,另随案移送的16万元人民币没收上缴国库。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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