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献文
市场的本质是一系列契约性交易的结合体,市场的发达程度取决于契约性交易的广泛与快捷。作为等级社会的象征物,身份从来就是与契约对立的。然而,由于我们把握市场经济的经验不足,一些违背市场规律的做法总是时有发生。
《中国青年报》12月26日报道,辽宁省属院校统招统分的研究生去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或研究生本人必须交纳1.5万元到2.5万元不等的教育培养补偿费。对此,辽宁省教育厅毕业生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是在执行教育部的政策而已。
必须看到,当前高校扩招导致的人才供需失衡已经影响了大部分高校学生的就业。从教育部提供的材料来看,2004年全国高校就业学生人数为280万,按照今年高校学生就业率70%计算,明年有近20万学生就业困难。在这一背景下,让去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学生或其接收单位交纳数额不菲的教育培养补偿费,无异于雪上加霜。
在这里,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国家的并不等于国有单位的,国有单位只是国家的一分子。如果认为国家的就是国有单位的,那么,如同委托培养一样,公费培养的研究生自然该到国有单位去。可惜,这一推论的前提条件并不成立。
如果继续深究这一政策的原因,不难发现,是就业上的“身份歧视”在作怪。应该承认,我们有着讲究身份的传统,加上国家实行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所以尽管在市场经济的道路上跌爬滚打了十几年,我们还是不由自主地在许多方面强调优先保护国有单位而漠视非国有单位的权益。可以说,优先保障国有单位的用人需求,就是在就业上对非国有单位的歧视。
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就业上的“身份歧视”,既破坏了市场上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规律,也违反了市场主体平等、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甚至还构成我国对给予WTO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的国际法义务的违背。
我们知道,市场配置资源的成功之处在于,它能够让生产要素按照价值最大化方向自由流动和组合,以有限的资源实现最大的效用。在知识经济的今天,人力资源是一种相较传统物质资本更为重要和稀缺的资源。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速度,主要依赖于人力资源的高效开发和合理利用。倘若以行政手段强行干预人力资源的流动,市场的功能就会丧失。这种干预,只能暂时缓解当前国有单位薪水低难以吸收优秀人才的困境,要真正长远解决这一问题,还得靠国有单位建立和健全符合市场规律的经营体制和薪酬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讲,以行政手段去保护国有单位,只会害了国有单位。
我们也知道,市场繁荣经济的成功之处在于,它对市场主体给予一视同仁的法律保护,让所有的参与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公平竞争。为此,大凡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一不制定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没有反垄断法,但目前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从该规定的立法精神上看,以行政手段限制高校学生流入非国有单位的做法,无疑违背了这一规定。此外,在外企看来,这一做法事实上增加了他们招聘同等人才的成本和难度,侵犯了他们应该享受的国民待遇。
有必要提及的是,相较非公费培养的研究生,统招统分的研究生确实享受了国家提供的更多经费,让他们去国有单位似乎有些理由。但是,和前面提及的这种就业歧视给市场和法律带来的负面影响,这点付出委实算不了什么。其实,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实行国外早已实行的研究生培养收费制,来解决这个不算问题的问题。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终归还是市场经济,如果过于强调身份,尤其是强调国有与私有的对立以及由此造成对国有的特别保护,结果只能是,不仅破坏了市场及其运行,而且最终也损害了国有。打破就业上的“身份歧视”,就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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