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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提出建议:能否取消市场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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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2月18日08:16 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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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提出建议后,人大代表邓洪波表示,对情况调查后将提出议案
本报讯 在本报和新浪网联合推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面向社会征集议案提案活动中,市民王先生致信本报,建议取消市场管理费。他希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能在本次两会上就此提出议案、提案。
昨晚,记者将该情况反馈给北京市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所长、人大代表邓洪波,他表示将对该情况展开调查,一旦情况属实他将提出议案。“这次不行,下次也会提。”
昨天,本报记者还对北京市几大农贸市场的商户、市场管理者进行了采访,国家工商总局和北京市工商部门的有关人士也对此进行了反馈。建议由来市民王先生认为:市场管理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据了解,市场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1983年国务院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
王先生认为,该《办法》实施20年了,应把它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条款删改,增加适应新形势的内容。王先生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采取了“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放开经营政策,允许以铺面租金和市场管理费的形式回收。当时农贸市场主要由工商部门投资建设和管理,工商部门收取市场管理费是应该的。
但是,现在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了,已实现“管办脱钩”,农贸市场的建设方,同时又是提供校秤、保安和保洁服务等管理服务的管理方,工商部门主要是执法,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工商部门没有投资经营,就不能受益,所以也就不能收费。王先生认为,工商局在非工商局自办的集贸市场收取市场管理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本版统筹:本报记者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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