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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应该漠视被害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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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2月27日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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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江苏省高级法院目前的判决是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的结果,当然是令人欣慰的事。然而,被告人的供述中,甚至连被害少女内裤裆部被扯断的细节,都描绘得真真切切;江苏省公安厅刑侦痕迹专家作出作案现场足迹确系被告人所留的技术鉴定,却不被法院采信。这些事实让人对该案是不是“疑案”,从而是不是具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基础,产生怀疑。
目前刑事追诉体制是以被告人为核心建立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并和司法公正、保护人权联系在一起。但是,这种体制现在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从1980年代开始,国际上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
其实,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我们永远不能说哪一方的权益更需要得到保护,差别只在于保护的方式和手段有所不同。受害人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同样应该成为衡量法治是否进步、是否人道的指标。
在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升格”为当事人,并赋予他们相对宽泛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等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漠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仍然司空见惯。在本案中,被害少女的亲属竟然没有得到判决书,不知道这是不是意味着,在法院眼里,怎么判压根就不需要他们知道?再联想到前段时间河南省漯河市审理“杀人恶魔”杨新海,被害人家属对于开庭竟然一无所知的事实,被害人角色的尴尬可见一斑。
有专家建议法律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当他们对于法院判决结果不服时,有权提起上诉。这样的提法负有前瞻性,但恐怕一时还难以实现。此时,检察机关除了是国家的代表,也应该是被害人的“代言人”,对于一些背离公正的判决,要切实履行起监督的职责,抗诉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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