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封锡彬记者梁国栋)自6月1日起,吉林省长春市企事业单位专职、民办、义务消防队在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时,将获得经济补偿。据悉,打破义务救火传统做法,实行非公安消防队伍有偿救火,长春在国内城市中尚属首例。 为了确保当地企事业单位专职、民办、义务消防队伍的器材装备建设、经济来源,规范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制,保证专职消防队员的福利收入待遇,长春市消防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长春市企事业单位专职、民办、义务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损耗补偿暂行规定》,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施行。 补偿办法、方式可由参加保险的起火单位统一纳入施救费,一并向保险公司申报,由保险公司按照吉林省公安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省计经委、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审定施救金额。起火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该单位按照公安消防部门核定的数额如数支付给参加扑救的专职、民办、义务消防队。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施救费的,由长春市消防支队核算后,协商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补偿费用拨入有关专职、民办、义务消防队后,要纳入消防专款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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