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辆香槟色的“宝马”745型汽车,在去年11月18日夜里,因司机林某在驾驶当中违章拨打手机,结果先撞护栏,后连撞数人,并致一人死亡。本报热线电话于事发当时便接到线索,进行了详细报道。前天,和平法院对这起“宝马”连撞数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几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同时判令,如果林某暂时无力赔偿经济损失,“宝马”车主予以垫付。
案情回放2003年11月18日晚上10:42,被告人林某驾驶一辆香槟色“宝马”745型汽车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路附近时违章拨打手机,结果撞在了马路边的隔离护栏上。而后,林某驾车拖带部分隔离护栏逆行至南京路与湖北路交口处右拐湖北路。然而,当行驶到湖北路天津警备区招待所门前时,林某又将一驮带着人的自行车撞倒,造成一人当场死亡。接着,林某的车又将在湖北路散步的两人撞倒,一人颅脑损伤为重伤,一人左腓骨损伤为轻伤、头面部为轻微伤(偏重)。而后,林某所驾的“宝马”车直撞向湖北路东侧的围墙上才停了下来。事发后,林某自己打了报警电话,然后弃车逃离现场。2003年12月26日林某被抓获。经交管局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经调查得知,肇事“宝马”并不是林某的车,而属于一名37岁、在发廊打工的女子。事发当日,在汽车销售公司工作的林某提出为该女子修车而将车开走的。
法庭辩论法庭上,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称,林某当时心里并不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案发后又积极报警,而后才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很后悔,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坦检行为,请法庭酌情从宽处罚。
作为第三人的“宝马”车主认为,林某是事故主要责任者,林某驾车出行是职务行为,所以应由林某及其单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林某所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且后果严重,但林某的辩护意见也较客观应予以支持,同时,林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林某暂时无力赔偿损失,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予以垫付。车主在法庭上提出的应由林某单位担责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由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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