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日电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因涉嫌受贿31.8万余元及有62.2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检察机关以晋福祥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据滇池晨报报道,检察机关指控晋福祥共涉嫌两项罪名———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针对受贿罪的指控,检察机关指证晋福祥共有两项受贿事实,受贿数额达31万8450元。
1996年,时任宜良县县长的柴春智(已判刑)为感谢晋对宜良县交通建设的支持,并为今后争取更多的交通建设拨款,与时任宜良县交通局局长的刘某商量后,决定送给晋30万元,并由刘某具体办理。后刘向晋提出要送其30万元以表示感谢,并说明是柴安排的。同年9月,晋指使他人到宜良县通过刘某将该笔30万元的款项拿走,并占为己有。
此外,19999月,云南省交通厅下属的云南省路桥总公司准备从澳大利亚进口隧道掘进机。在考察、洽谈购买设备的过程中,晋收受了代理商高某所送的价值18450元的“欧米加”男表一块,并同意路桥总公司购买该设备,并由交通厅以贷款方式给予补助。
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2月,晋决定以其岳母汤某的名义,购买一套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旺角商城的商品房,并支付45万6658元;2002年4月,晋福祥以1:8.3的汇率将16.6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万美元,交给李某为其代存。上述两笔款项共计62万2658元,晋福祥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晋福祥的行为已触犯中国刑律,应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晋当庭辩称,检察机关对其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主观认定。晋的辩护律师也为其作了无罪辩护,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晋不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昨日,经过一整天的审理后,法庭未当庭判决,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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