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车主欲加保转移风险,但遭保险公司推脱,新交通法实施引出新问题
本报讯记者王普、实习生梁碧莹报道: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起实施,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同时生效。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的伤亡赔付更加有利于受害者,死亡赔偿费可达20万元至近50万元。广州市一些车主已意识到这一问题,但想多投保第三者意外人身险,却被拒之门外。
死亡赔偿金标准翻一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二十年计算(5月1日前是按收入标准的10年计算)。此外,还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死亡赔偿大幅度提高,在医疗费用中,以往的药费赔偿只限于“公费医疗的药品范围”,现在取消了这个范围,还新增了康复费和整容费等赔偿费用。
按照广东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标准:深圳23905.92、珠海16757.40、汕头10001.64、广州及一般地区为12380.40,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4054.58,也就是说一位司机如果疏忽驾驶,在深圳或在其它地方造成一名深圳居民死亡的话,可能会赔付对方家属47万元,而在广州发生有死亡交通事故可能赔付24.7万元。
多投保被种种借口推脱
广州一些车主或出租车公司已注意到伤残、死亡赔付增多的问题,而他们过去购买的第三者人身意外险保额仅五万元,显然杯水车薪,保障严重不足。他们决定加保,将风险转移,然而让他们感到诧异的是多家保险公司不约而同拒绝了这一要求。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向投保人推荐保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险,而对要求投保20万元以上的第三者险,往往以种种借口推脱。
昨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拨打了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金盛人寿公司电话。在了解记者新买了一辆10万元私家车后,保险业务员都热情推荐自己公司推出的机动车全保———车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记者询问如果只买第三者人身意外险,最高能投保多少,四间保险公司业务员都显得没那么积极了,他们分别说,个人最高投保额为20万元。据太平洋保险业务员介绍,一般交通事故责险根据保额不同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六个档次。而私家车最高只能投保20万元的保额。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称“团体大单位集体购买第三者险保额可达50万元,但要协商,保费多少还没有研究出来,个人购买保额只可达20万元”。记者再三要求增加保额,她说:“可以向公司提交申请。”
记者分别四家公司问为何不能加保?他们都说,公司内部有规定,我们只是执行。一位业务员说:“最高赔付额20万元,是各家保险公司统一做法,也已在保监会备案,不是想买多少就买多少。”而金盛人寿保险公司一位罗小姐说:“公司要保持一定的利润,加保太多会影响公司利益。”
新交法引发车险理赔难题
新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后,保险额度却没有变化,相关法规政策没有随之出台,许多问题因此凸显出来。有专家指出,无论是司机还是受害人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很好保护,可以设想一下,当司机驾车发生死亡交通事故后,他“资不抵债”,无法承受高额赔偿金,势必影响其正常生活。他可能会赖账、拖付,出现新的赔付难、执行难,到头来受害的还是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紫/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