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出台的首部有关民间商会管理的地方行政法规,对民间商会主体资格给予了法律上的确认,这对全国性的《商会法》出台也会有借鉴作用
■ 文/本刊记者 张 驰
近日,从深圳传出消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民间商会管理的地方行政法规——《深圳市民间商会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已经起草完毕,将在年内提交深圳市人大审议。
这个被天则经济研究所公用事业研究中心副主任余晖誉为“深圳一小步,历史一大步”的法规将是怎样的面目,而深圳又何以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
官办行业协会的“软肋”
深圳市审批体制改革办公室是《条例草案》的起草方之一,其负责人孙向东向《法人》介绍了《条例草案》出台的背景。
目前很多的官办行业协会都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有一些虽是后来建立的,但脱胎于行业主管局,计划的色彩仍然相当浓厚。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保育钧的观点是,行业协会之所以成为现在这种“民不民,官不官”的状况,很大程度上也是由其所依靠的“婆婆”造成的。因此,在协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中,一方面,作为其“母体”行政部门权力的外延,协会依靠政府背景,以行业管理的名义,收取各种费用为生;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则将不方便做、不敢做的事情交给行业协会去办理,使协会成为其行政权力的隐身符和“小金库”,想用就用,进退自如。这种情形下,行业协会想独立都独立不了,更别想怎样为企业、为行业全方位服务了。
保育钧指出,相比之下,自发成立的民间商会,虽然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但却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行业标准的制定、行业内部的组织与协调、管理与服务,其功能与作用都是原来官方半官方行业协会所不具备的。例如深圳的中小企业联合会,它在企业的维权、香港与内地的经济交流、公益事业的捐助等方面就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它未获法律承认的主体资格又限制着它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解决民间商会的身份和地位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孙向东向《法人》表示,深圳市起草这部《条例草案》,既有改变目前深圳市官办行业协会存在的发育不完全、政企不分、政群不分状况的初衷,又有对过去民间商会成功经验的总结。
深圳的“第一”
为什么第一份商会管理《条例草案》会出现在深圳,在接受《法人》采访时,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署长葛明认为,深圳提供给民间商会发展的环境是比较宽松的。深圳与港澳企业之间的往来,大多是通过民间商会架起沟通桥梁的,这是深圳民间商会发展的最直接的原因,也给《条例草案》的出台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此外,国家民政部、广东省人大也非常支持深圳市出台民间商会条例,这也给《条例草案》的起草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这位官员还表示,全国性的《商会法》也在紧锣密鼓地起草过程中,深圳市的《条例草案》或多或少会对《商会法》有借鉴的作用。
据了解,《条例草案》的基本立足点就是要实现“政会脱钩”。突出商会的独立性,突出政府的服务性和监督性。
葛明向《法人》介绍说,在内容上,《条例草案》有以下几个新颖之处:一是取消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限制条件,新成立的商会将不需要挂靠单位的事前审批,而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注册;二是完善商会的内部治理机制。要求商会领导人必须经由民主选举产生,自筹经费,借鉴国际经验,内部设立监事会,监督商会的内部运作;三是放宽成立行业协会的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并提高监管力度;四是取消目前有关“一业一会”的限制,允许“一业多会”,鼓励适度竞争。
葛明同时表示,上述内容也只是起草方的意思表示,距离正式颁布实施还要有一段时间,而且这项地方法规的出台,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有怎样的措辞,还要看人大最终审议的结果。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上述的内容是一个大的方向。
从审批和核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国强告诉《法人》:“我国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所适用的范围失之过宽,主要是针对政治类和社会类社团,对经济类社团应先予放行。”深圳拟制订的商会条例即是针对工商类社团。取消主管单位后,将由民政部门单独依法实施监管,改“二元管理模式”为“一元管理模式”。
李国强的观点是,民政部门对社团管理应该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此外,他还认为,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条件一定要明确,增加透明度,只要注册资本、发起人数量、社团章程等条件符合要求,民政部门就应准予注册。成立之后,民政部门应强化日常的监管,如果涉嫌违法,再采取惩处措施。总体操作规程如同工商登记。
诚如一位熟谙行业协会运作的人士对《法人》所说的那样:“即使取消主管,并不表示政府不管,行业协会的壮大,仍旧离不开政府的推动。”日前,深圳公布的行政体制改革方案中,出现了行业协会服务署这一全新机构,其职能便是“指导、联系和协调”工商类社团。
商会协会市场比拼
与既存的行业协会相比,民间商会的运作更具有灵活性,适应性更强。但并不意味着,既存的行业协会或商会并没有竞争的实力。事实上,一些半官方的行业协会借助政府的背景反而能促成民间商会办不成的事。只要能提供相应公平的竞争土壤,反而能相互促进。这也是《条例草案》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
深圳市总商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向《法人》表达了他对《条例草案》的欢迎,同时他还认为总商会与民间商会虽然名称不一样,但都在为各自的客户谋利益。从机构设置来看,深圳市总商会隶属于深圳市工商联,属于纯民间的组织;从编制上来看,它又具有半官方的性质;从功能上看,它与民间商会组织有很多相似之处。到底谁能更适应市场的需要,还应留待日后去检验。
深圳的一些中小企业主则对这份《条例草案》很关注,纷纷向《法人》打听什么时候能正式通过深圳市人大审议。
然而并不是所有人对《条例草案》持欢迎态度。深圳霆天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武能律师表示,民间商会这个口子不能轻易打开,既便是有这个条件,配套的东西也要跟上才行。他表示这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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