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公司,尤其需要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 文/赵本涛 本刊记者 李 兵
日前,民生银行公布了“作假”事件的调查结果,声明邱影新虚假签名事件只是“一个孤立的偶然事件”。虽然这件事对民生银行在香港上市影响不大,却引发投资者对其信誉的广泛质疑。不仅如此,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诸如内控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监督等弊端已逐渐显露。据统计,今年一季度,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7.12%,不良贷款余额为1878亿元,比年初增加了4.7亿元。为了消除潜在的金融危机隐患,挽回受损的信誉,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筑有效的监督体系已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
法人治理结构缺陷酿恶果
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产物。从1986年9月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交通银行以来,至今,我国已有包括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上海银监局局长王华庆对《法人》记者说,股份制商业银行从成立的开始就承担了推进金融市场化和探索商业银行发展模式的重任,因此,它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是一种数量和银行结构的调整,而且在相当的程度上推进和深化了金融体制改革。
然而遗憾的事,股份制银行虽然发展迅速,但无论从资产规模、业务创新等方面都没有形成“燎原”之势,占金融机构资产的份额一直在10%左右徘徊,而且某些体制优势的边际的产出效益呈现递减趋势,自身的治理结构缺陷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和影响日益显现。从曝光的金融犯罪来看,发生银行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很多都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制度缺陷、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薄弱有关。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组建都有其特殊的背景,如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深发展等大股东都是大型国企或地方政府,它们在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因而难以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南京证券高级分析师李勃向《法人》记者解释道,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与集团公司的关联贷款所占比例较大,在财务和人事等方面受集团公司的干预较多。而且股东间力量对比悬殊,董事会中以大股东提名董事为主,只对地方政府或大股东负责,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所有者与经营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会驱动经营者谋求自身的利益,会使银行资产面临损失的危险,又由于法人股东缺乏足够的监督约束经营管理层行为的机制,内部人控制就不可避免,从而导致对经营者监督失效,甚至可能发生大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合谋侵蚀银行资产的道德风险。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院乔延清博士后对《法人》记者说,在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中,董事长、监事长、经营管理层职责不清。有的银行董事长与行长合二为一,不但违背了《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要求,而且导致内部制约失效。有的银行则是董事长直接经营,行长没有相应的权力,或者行长权力过大,缺乏约束。
风险控制始终是银行内部控制中的一个难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重组、并购、破产、关闭等转向市场化,从而使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风险陡然增加。华夏银行研发部的张太旗副主任对《法人》记者说,产权多元化可能使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步丧失国家垄断信用。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国家信用是其正常安全运转的保证,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能会逐步丧失国家垄断信用,导致存款人信心不足和支付危机,加大了资本的流动性风险。目前实行的以整体风险控制为目标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尚处于软约束阶段,以局部风险控制为目标的授权分责执行还不严,缺乏具体的以风险评估及控制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监控、交易风险管理监控的手段,管理制度和评估方法也不甚完善。
走出困境的选择
股份制商业银行呆坏账的上升以及民生银行传出“作假”丑闻,使人们对其制度设计的缺陷所造成的后果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从2006年12月起,我国将对外资全面开放银行业务,股份制商业银行将面临外资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双重竞争的压力,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对法人治理结构一词有狭义和广义的不同理解。狭义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内部治理体制,主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明确各机构的权责分配,达到三者间约束与权力制衡的目的。广义的法人治理结构则更多依赖于公司外部市场的间接调节,使公司的不良经营者面临被股东罢免、被其他公司收购的压力,从而达到公司治理的目的。显然,狭义与广义的法人治理结构均强调公司的权力分配制衡机制。
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公司,尤其需要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1997年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对此进行跟踪研究,结果显示:良好的管理和治理结构是商业银行避免储蓄和信贷危机的前提条件。其实,国际上许多著名的大银行,如花旗集团和汇丰集团等国际金融控股集团,都有较为成熟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风险管理体系。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从表面的形式上看是银行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实质上则是股东、董事会、经理人三者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及相互间的制衡关系,是出资人对经理人实施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张太旗副主任认为,要依法产生董事会,地方政府应转变观念,摒弃行政思维,保证商业银行依法产生董事长、监事长和总经理,并选择恰当的时机逐渐从股份制商业银行最大的投资主体角色退出;推广独立董事制度,不妨考虑在股东大会下设立一个“独立董事审查委员会”,就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监事长和非职工监事必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确保监事会职能到位,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不应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还要保证1/3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职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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