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刘德华本报记者周牧
36岁的罗仁明是金堂县竹篙镇农民,1996年1月,罗仁明承揽了维修金堂县竹篙镇龙华村所属村级公路的工程。该工程于同年6月完工,并交付龙华村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32575元。之后,龙华村先后支付了15000元,尚欠17575元。两年多时间仍无法收到工程尾款,罗仁明遂于2002年6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龙华村立即付清欠款并给付资金利息。昨日,记者从市检察院了解到,经过该院的抗诉,罗仁明通过法院拿回了工程款。
庭审中,龙华村承认欠罗仁明部分工程款是事实,但因村干部变动,村上账目移交不清楚,不知道具体欠款数额。罗仁明遂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可能存放于该镇农经站的龙华村账目,以便查清欠款数额,但农经站证实龙华村维修公路的账目并未移交到该站。法院审理认为,龙华村欠工程款的数额因罗仁明不能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罗仁明的诉讼请求。
罗仁明认为村上账目不清,那是村上的责任,不应该影响他收取欠款。他认为法院判决有误,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举证责任分配有误
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以罗仁明不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欠款数额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本案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龙华村就欠款数额不是17575元提供证据。若龙华村不能提供反证,应由龙华村承担不利后果。原审判决将应由龙华村承担的举证责任判给罗仁明承担,导致判决错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检察机关依法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很快,成都市中级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依法撤销原判,判令龙华村向罗仁明支付所欠工程款17575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