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之举合乎法的精神,但此案真正有价值的看点不止于此,还有刘某所在学校的党委和他的同学、家长何以会作出试图“以情动法”的努力。
无疑,这其中有不难理解、却不可赞同的情感成分,但受感性支配肯定不是全部动因,倘无丝毫理性的可行性预期,这样做绝对匪夷所思——如果说,对出于友情、亲情的“上书”,说它感性色彩遮蔽了理性之光尚可理解的话,那么身为党的一级组织的学校党委,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无理性考虑地“感情用事”。
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已有5年的今天,社会中尚存的“以情动法”的可行性预期,是阻碍我们走向目标之敌。因为,对网开一面心存的任何可行性预期,都是与法治精神相悖的例外意识、特权思维的产物,即总以为凭一些特殊因素就可能动摇法制公平、司法公正。对庄重、严肃、权威的法制来说,这是一种可怕的误读。误读之因归根到底不外乎两方面,一是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二是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法律天平倾斜现象。
联想到去年的“科学家杀妻案”,“行凶者徐建平是难得的人才、有重大贡献甚至日后可能有作为”成为200余人呼吁“枪下留人”的理由;曾引起社会激辩的大学生刘海洋伤熊案的判决、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挽救大学生”的犯罪预防处理意见等,也让人对“司法人性化”不无困惑……这些都明确警示:看人说话、视情论法的倾向不可小视,法不阿贵、绳不绕曲的实现任重道远。
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严肃法治的公平原则、维护司法的公正基石是第一位的,绝不能因时、因地、因人动摇。所以,法制教育、司法实践双管齐下,消除社会对法外开恩的可行性预期十分重要。
京华时报(祝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