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76岁的老人。8月5日,我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开了一盒“诺迪康胶囊”(属于中成药),由于享受医保政策,我支付了20%的药价,5.70元。次日上午,我在彭浦地段医院开了同样的药,也支付了20%的药价。可据我所知,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市级医院与地段医院收取的现金比例应该是不同的。
到底是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少收了,还是彭浦地段医院多收了呢?为了弄清这件事,我多次去电询问区医保办,还多次跑了彭浦地段医院和市第一人民医院,可他们不同的回答把我搞得一头雾水。不知究竟是哪家医院做错了?
读者庄文禄
【记者回复】
带着读者的疑问,记者向虹口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了解情况,他们解释说,去年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文件,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各级医院享受医疗保险时,现金支付的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20%。根据文件中的《药品目录》,药品分为甲类药、乙类药、民族药等。使用甲类药所发生的费用,直接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和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由于庄先生所开的“诺迪康胶囊”属于民族药,在支付现金时,应该先支付药价的10%,然后再按照所在医院级别支付现金。因此,是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少收了。第一人民医院表示,他们将立即更正。
本报实习生王晶晶本报记者赵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