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徐女士乘公交车时遭人抢劫,事后她就把公交车所在的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日前,长宁法院一审驳回了徐女士的诉请。
本报7月21日曾对本案的庭审做过报道。徐女士称,今年6月11日上午,她乘坐709路无人售票公交车时,被一外地青年男子抢夺了随身佩戴的金项链及金坠子,后她下车与路过的民警一同追寻,但未追上那名男子。徐女士认为驾驶员事发时没有采取任何紧急措施,遂将709路上级公司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财产、精神等损失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女士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被抢去的金饰价值4000余元。此外,徐女士在709路公交车上突遭他人不法侵害,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并不是公交公司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被告并没有过错。由于徐女士要求公交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故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请于法无据。
法院同时指出,公交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治安防范意识,提高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能力和措施,为乘客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乘车环境。
记者徐进??某耨:?:和认可,不是福利彩票中心的销售人员,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一周内的每一笔销售都是仇某个人所为,所以朱某应当对他的销售点承担法律责任。扣除朱某7%的代销费,朱某应当按照合同上缴销售欠款75万元。
通讯员华碧芳 记者吴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