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据《深圳商报》报道,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盐田区计划生育局关于强制执行征收9对超生夫妇社会抚养费的申请,并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一对超生两个孩子、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近78万元的夫妇的房产已被依法查封。
据报道,今年年初,深圳盐田区计划生育局对辖区常住人口中违法超生的9对夫妇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各被征收人既没有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申请复议,也没有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亦没有缴纳上述社会抚养费。近期,盐田区计划生育局向盐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盐田区法院行政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查,对申请人盐田区计划生育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同时听取了各案被执行人陈述的意见。经审查,陈某某、李某某等9对夫妇超生一个或以上孩子,其中邱某某、赖某某夫妇于1997年6月生育一男孩后,又于2003年4月生育双胞胎男孩,均已入户,但没有为超生的两个孩子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盐田区计划生育局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向邱某某、赖某某征收违法超生第二、第三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79790元。邱某某、赖某某夫妇认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太高、难以负担,申请人向其解释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幅度后,该对夫妇未再提异议。司法审查前,盐田区法院根据盐田区计划生育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邱某某、赖某某夫妇购买的位于盐田区南方明珠花园的房产一套。
盐田区法院确认申请人盐田区计划生育局认定的邱某某、赖某某等9对夫妇违法超生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计征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分别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深圳市盐田区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各案申请执行费由各被执行人承担。
相关条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