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家住佛山荣×楼的业主黎先生怀疑物业管理账目有问题,自从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审核账目遭拒后,他便采取拒绝缴纳管理费及水电费的方式来进行抗议。没想到他却因此成为法庭上的一名被告。近日,法院判决黎某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支付物业管理费638.9元。
不满业委会拒交管理费
今年2月,黎先生因为拖欠物业管理费而被该楼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据荣×楼业主管理委员会诉称,该管理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大会同意对大楼进行自治管理。但是被告黎先生却不自觉缴交,拖欠2003年1~6月管理费及水电费共计638.9元,虽业委会多次追收,其仍拖欠不交。故此,该管理委员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黎先生对此辩称,他对所欠费用事实无异,但事出有因,他是对业委会的账目管理有疑问而拒绝缴交管理费的。黎先生说,其为该业委会2002届主任,任职后,在与该届业委会会计审查以往账目时发现,1999—2001届的业委会在经营期间账目不清,有的款项去向不明,就在他们追查相关情况时,遭到提前撤换,现任业委会成员接管了业委会。他们要求换届审计,也受到多方阻止。黎先生还认为,原告没有注册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未报批就收费,已属不合法。
法院判决业主必须缴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业主管理委员会具有合法地位,业委会通过“业主自治”的方式管理小区物业,被告曾长期按双方约定缴纳物业费,可视为对收费标准无异议。至于该收费标准是否已报物价部门备案,不影响该收费行为的效力,因此被告应当按双方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
至于业委会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应当审计,必须通过特定程序进行,但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