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的发展道路,有时和人生之路一样,经常会在某一个特定的时刻,因为某一个特定的事件,走到某一个三岔路口,从而面临向左转还是向右转的选择。
大连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盛)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
今年年中,新盛参加了大连机场新航站楼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及辅助工程的投标活动。竞标活动中,新盛发现自己的一个竞争对手涉嫌造假,而且有可能中标。情急之下,新盛向主管机构民航东北地区专业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招标办)投诉,认为竞争对手不具备中标资格,自己具备中标资格。
在新盛看来,自己拿出的证据几乎就是铁证。
竞争对手在标书中提供了一份工商银行大连青泥洼桥支行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支行使用了美国安素公司的消防产品,美国安素公司驻沈阳办事处在施工过程中参与了安装指导和系统调试。证明加盖了该支行的公章。
看到该证明后,新盛方面几乎目瞪口呆。因为青泥洼桥支行的消防工程,正是自己施工的,竞争对手竟然用这个工程做标书文件,用以证明产品使用业绩;另外,美国安素公司没有在沈阳设立办事处;最关键的是,这份证明的银行公章,明显是假的。
在投诉书中,新盛将这份假证明作为重点“照顾对象,调集了足够的物证和人证。
9月8日,招标办在沈阳召开了投诉的调查、取证、论证会,几个小时的唇枪舌箭下来,新盛对自己的胜诉更加充满信心。但是,一天过后出台的投诉处理决定,让新盛大失所望。招标办驳回了新盛的投诉。
在关于那份假证明的问题上,招标办认为:由于被投诉的公司表示该证明来源于供货商,没有原件,所以该证明被认定为有瑕疵。另外,青泥洼桥支行使用了美国安素公司的产品,而且该产品运转正常,这是事实。招标办认为,只要事实存在,证明产品安全可靠,就可以了。
招标办的决定参考了法学专家的意见。在专家意见书中,来自辽宁高校和法院的法学专家们将事情说得更明白。专家们表示:“即使假定被投诉公司提供的烟烙尽气体灭火产品应用业绩证明材料本身为假(所证明事实是真),也不属于《招标文件》22.1款中的‘以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标’的范围之内。接着,专家们更进一步表示:“即使假定被投诉人提供的该产品使用证明材料本身是假,被投诉公司也不存在制造假相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构成民法上的欺诈行为。
一份假的证明,甚至有可能涉嫌私刻银行公章的刑事犯罪,就这样在主管当局和法律专家们的论证下,被认定为无伤大雅。
也许,这个论证是对的。
话说到这份上,新盛就已经明白,这次投标会是什么结果了。
新盛就这样走到了三岔口。
它有两个选择:第一,学韩信,忍了胯下之辱;第二,学秋菊,将官司进行到底。
学韩信,是为了卧薪尝胆,将来做大做强,最终像韩信成为大将军那样,成为市场上的巨人。这样做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其一,由于果断放弃,公司得以集中精力开发其他市场;其二,因为忍气吞声,导致整个公司士气低下,同行看不起,反而影响了公司业绩。
学秋菊,是为了讨要一个明确的说法。这样做也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其一,将对手拉下马,自己成为胜利者;其二,白白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在诉讼上,对手不受影响,如愿中标。
依据笔者的观察,大多数公司面对这样的情况,无论哪种选择,结果都不乐观:学韩信,终究做不成大将军;学秋菊,也不可能讨来满意的说法。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们这个社会,需要更多的秋菊。即使秋菊失败了,无数个秋菊的后来人源源不断跟上,法制建设肯定会越来越完善。
当然,最终的选择取决于企业自身。他们做出的任何决定,只要符合企业的长远发展利益,即使在外人看来对社会正义的贡献有所欠缺,都是无可指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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