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案源提供: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
案情实录:
嘉兴少女小郁在2002年10月2日上午,路遇车祸被撞昏。医院说,她的颅内已出血,要立即住院。住院当天下午,小郁病情恶化,频繁呕吐、头痛、昏迷。小郁父母多次去催问医生,但直到当晚8点15分,才开始动手术。
晚上12点多做完手术,小郁被送进监护室观察。第二天小郁病情恶化,再度昏迷。紧急抢救时,抢救室不明原因地突然停电。数分钟后恢复抢救,但下午3点50分,小郁医治无效死亡。
小郁父母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有误诊、重病轻治、手术延误时间、抢救不及时、监护不力等多方面医疗过错,去年3月向嘉兴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委托嘉兴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为“非医疗事故”,但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术后未及时对患者损伤部位进行CT复查、病情观察不够全面、预后估计不足等缺陷”。
嘉兴市中院随后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郁父母上诉到浙江省高院。省高院最近判决,本案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鉴定认定医院在治疗中存在缺陷,医院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以及其行为与后果无关,因此要承担部分法律后果,要赔小郁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37590元。
律师说法:
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赵丽华律师说,近年来看病闹纠纷的事增多,后果较严重的患者,一般会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如鉴定为医疗事故,可按卫生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索赔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
其实,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普通医疗过错纠纷,患者也可向院方索赔。只要患者在医院看病后,认为因医院的过错导致人身遭到损害,就可起诉医院。如法院查明医院有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就可按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判决医院赔偿。
按现行的人身损害标准计算,有时候医疗过错所得的赔偿额,甚至高于医疗事故赔偿。
另一个有利于患者的地方,是2002年4月起实施的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规定医疗官司“举证责任倒置”,如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也可推定医院有过错,可按人身损害判准赔偿。
(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
(见习记者吕明合 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