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三者险”性质不利于无过错司机
市人大参与“新交规”立法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第三者责任险在许多国家属于像失业、养老、生育等保险一样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是公益性保险,其保额是多少、赔偿多少都是由国家来制定的,许多时候是赔钱的买卖,需要国家通过财政给予补贴。但是,在我国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转嫁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风险,是高赢利的险种。因此,当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时,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这一规定与“新交规”中提出的司机“无过错赔偿责任”不相符,增加了无过错司机的经济负担。 首席记者崔红
新交规(修改稿)
第六十九条:本市依法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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