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 “拾到东西要交公”向来被视为社会的美德之一,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如果向遗失人索取费用,则容易受到指责。不过,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遗失人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未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
草案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在机关学校等单位,或者在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的,可以送交该单位或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对拾得人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权利人不领取的情况,拾得人应当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物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不知道相关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草案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之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