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 董晓瑞
本报10月26日电
今天,北京“新交法”通过后首起行人负全责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司机赵希亭要求被告返还先前由赵支付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元也由原告负担。
6月2日7时许,赵希亭驾驶小货车途经门头沟区北涧沟村口公路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告岳秋焕相撞。后经门头沟交巡支队认定,被告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赵希亭为救治被告共垫付医疗费10669.78元,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未果,遂向门头沟区法院起诉,要求岳秋焕返还他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庭上,原告以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认为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自己不应承担支付医疗费的责任。门头沟法院判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赵希亭为被告支付医药费10669.78元,而赵希亭所驾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实际支付医药费的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规定,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被告故意造成的,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免责条件。故其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其主张被告返还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宣判后,原告告诉笔者,之前曾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责任险协定称,有相应责任才能给予相应比例的赔付,而此案中原告无任何责任,故不提供任何赔付。
对于原告向保险公司和被告索要医疗费均告无果的两难境况,本案的独任审判员王连波向记者表示,按照新交法,此案的医药费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但新交法关于保险公司赔付环节的配套法律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还存在盲点,保险公司责任险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当问及原告应如何依法索回垫付的医疗费时,王称原告可以依据司法程序向保险公司索赔。
原告表示将提出上诉。被告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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