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通讯员范红萍 记者彭信琼)北京两家公司擅自销售《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CD及DVD盘被告上法庭。
记者昨日获悉,市一中院判决:北京世纪太阳音像中心、北京爱乐者文化艺术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CD及DVD光盘;二被告各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今年1月16日,宋祖英全权委托霍军出版其在维也纳举办的《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音像制品等事宜。两天后,霍军与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协议》约定,霍军将《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家庭音像制品(含DVD/VCD/CD载体)在中国内地的出版发行权独家授予天艺公司,授权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至2009年3月10日。
今年4月5日,原告天艺公司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购得由北京世纪太阳音像中心、北京爱乐者文化艺术中心销售的《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CD及DVD光盘各一盒(简称被控侵权光盘)。天艺公司认为,被告非法经营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据《授权协议》取得了《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家庭音像制品(含DVD/VCD/CD载体)在中国内地的独家出版发行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由于被告在诉讼中未就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光盘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故可认定该光盘为侵权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