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8)日清晨7点过,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村民代表曾德昌和四位同伴早早来到纳溪区法院。8点30分,他们生平第一次走进法庭,端坐在原告席。
在他们身后,是纳溪区合面镇的1511户农民。因为质疑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种子引起减产,他们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1万元。
水稻减产法律援助走近农民
据纳溪区合面镇党委书记何晓波介绍,2002年,该镇农业服务中心从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丰)购进150公斤“川香优2号”杂交水稻种在全镇试种,农户反映很好。2003年,四川华丰与合面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吴选彬签订了“委托书”和“委托经销协议”,由吴选彬将谷种销售给农民。
为增加农业效益,合面镇政府决定在全镇推广该品种,镇农业服务中心还与泸州金土地公司签订了以高于市场3%的价格收购该品种的协议。
从2003年11月开始,纳溪区合面镇的19个村、188个村民小组中的1511户农民,自愿购买该品种3228公斤,种植面积达6028亩。种植初期,“川香优2号”秧苗长势良好,可到抽穗期时,却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杂株现象,农户们反响强烈。
经多方协调,今年8月27日,区镇有关部门负责人代表和四川华丰派来的两名代表座谈,但由于双方所谈补偿数额差距太大,协商失败。
8月30日,经镇村组织,逐户推荐,1511户农民推选出诉讼代表5名,准备对四川华丰提起诉讼,并向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提供法律援助。
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协助下,泸州市种子管理站组织专家对“川香优2号”的田间纯度进行了现场鉴定,结论为杂株率8.3%,大大超过了4%的国家标准,鉴定为不合格种子。同时,纳溪区农业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了田间测产,平均亩产仅为411公斤,比前三年平均亩产减产26公斤。
9月6日,1511户农民正式向纳溪区法院起诉四川华丰和另一销售商泸州华丰公司。
法庭激辩四川华丰是否担责
昨日8点40分,法官宣布开庭。原被告方针对四川华丰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四川华丰公司既是本案中种子的制造者和经营者,经鉴定该稻种为不合格种子,因其种子质量问题造成1511户农民的财产损失,根据《民法》、《种子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四川华丰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而被告方律师则认为,直接将谷种销售给农民的是合面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吴选彬。由于二被告并未将水稻种子直接卖给农民,因此他们与农民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种子法》第41条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直接卖种子给他们的经营者赔偿后,该经营者才有权向本案中的二被告索赔。
原告方则认为,吴选彬与四川华丰已构成代理关系和委托关系,由于农民购种票据是四川华丰的专用格式票据,且吴选彬向农民出示了四川华丰的委托书,根据《民法》和《合同法》,四川华丰应对代理人和受托人出售种子承担责任。
双方还针对原告方出具的“田间纯度鉴定书”和“测产情况报告”的科学性和合法性进行了辩论。
下午4时许,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随后的调解仍无结果。法官宣布,将于本月23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各方观点如何避免损失重演
据有关农业专家介绍,“川香优2号”是省农科院作物所选育、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优良品种。据了解,此次“川香优2号”在泸州各县区以及周边省份都出现了普遍的杂株率超标的现象,估计是因生产企业在制种过程中的管理不严所致。
又是一年买种时,如何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问题?记者走访了部分相关人员。
王安元(纳溪区农业执法大队):由于DNA检测成本太高,目前农业主管部门很难对售前种子的纯度进行检验,因此希望生产企业加强对制种过程中亲本繁殖、去杂隔离以及包装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尽量避免优良品种出现劣质种子。
江南(泸州市种子管理站站长):《种子法》颁布后,种子购销渠道增多,零售环节相对放开,种子管理部门将严把市场准入关。同时由于《种子法》部分条文稍嫌粗略,一些种子企业如本案中一样打法律擦边球,用“经销”而不用“代销”,以逃避法律责任,因此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王波(泸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农民应选择正规的销售点和品牌购买种子,同时注意保存购种凭证、包装袋等法律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邓克光(纳溪区合面镇程湾村村民):希望各级部门和生产企业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让我们农民真正买到优质合格的放心种子。
本报记者余义勇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