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姚 菲 通讯员 莫柳琴
本报讯原来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柳州地区新华书店总经理伍达仁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于近日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现年54岁的伍达仁是容县人,大专文化。公诉机关指控其在任来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任柳州地区新华书店总经理期间,贪污公款83113.92元、收受贿赂人民币46698元、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703000元集体私分给个人,分别构成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1999年2月,时任柳州地区新华书店总经理的伍达仁接受柳州地区新华书店发运站站长黄雄军代表发运站送的人民币10000元。事后,黄雄军经伍达仁签字同意,以宣传广告费的名义报销入账。案发后,黄雄军又叫会计将广告费单据从会计凭证中取出,经伍达仁签字认可,以发“1998年度超产奖”列支。
2000年9月,伍达仁因公到美国考察之前,两次向柳州地区新华书店发运站借出公款80000元作为出国考察费用。回来后,伍达仁在财务报销出国的实际费用为40930元,然后伍达仁通过虚开劳务费29230元、咨询费1465.92元、运费7418元3张发票共38113.92元和其归还的借款956.08元来冲销所借的80000元。
1998年下半年和2000年下半年,黄雄军多次为吴某、覃某工作调动的事情找伍达仁联系,并将吴某、覃某托交的人民币共计10000元送给伍达仁。经伍达仁签字同意,后吴某、覃某均调入柳州地区新华书店工作。
1998年至2002年间,在每年召开全地区新华书店经理年终总结会议时,伍达仁召集书店领导研究决定,将从原来宾县新华书店、融水县新华书店提取的应上缴柳州地区新华书店的管理费等费用共计551000元分给与会人员。伍达仁分得人民币共计1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达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假手段骗取或虚开发票冲销在单位的借款,非法侵吞公款48113.92元,构成了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10000元,构成了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伍达仁在时任柳州地区新华书店总经理期间,利用开会之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551000元集体私分给个人,其个人私分得19000元,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伍达仁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