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养老保险政策举报方法
一、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和临时工。城镇各类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和临时工是指上述企业录用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农民合同工),及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失业人员。
二、缴费比例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为企业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上月个人工资收入的8%;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是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0%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缴费比例是缴费基数的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业主应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0%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高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缴费方式企业职工个人缴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个体从业人员由本人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等工作机构,办理银行代扣缴费手续。
四、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保险及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
持工商银行结算存折(预存金额不低于三个月应缴额)、户口簿、身份证、一寸彩照一张、6元工本费及停保手续,到户口所在区街道办事处办理接续手续及银行代扣手工劳动手续,失业前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后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五、退休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视同缴费年限为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1992年10月以前的有效工龄。
六、职工退休时退休费的计算公式从2004年1月1日以后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调剂金+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增发过渡性养老金。
因病退休每提前一年减发2%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七、劳模、技术职称人员应享受的待遇
1998年底前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或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按下列标准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全国劳动模范增加50元;省、市劳动模范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25元;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15元。
八、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1、社区认定:移交到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每季度需要到社区见面登记一次,如果未按时到社区见面登记或告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将暂缓其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对于高龄、多病、孤老等退休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可实行上门走访认定。
2、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认定:居住在异地的退休人员,每年第二季度需要向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管处提供一次证明材料,证明包括两个要件:(1)退休人员户口簿本人页的复印件;(2)退休人员现居住地公安部门(或社区机构)出具的证明(居住在国外的退休人员可由大使馆出具证明)或一张五寸彩照(要求照相时手持一张近期报纸,并将报纸头版日期清晰地露出来)。如果退休人员未按要求按时提供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将暂缓其养老金的发放。
(3)委托企业认证:在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每年第二季度需要到企业进行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如果本人未按时到企业认证,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将暂缓其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九、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经费的收费标准
2003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时,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管理活动经费;2004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在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前,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管理活动经费。
十、如何查询个人账户沈阳市城区、郊区的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设有触摸屏,参保人员可按提示查询个人账户情况。咨询电话服务电话:12333。
十一、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其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
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按上年(社保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上年(社保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
十二、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如何处理
1992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不满10年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关系。
十三、办理退休程序1、从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提交书面退休申请书。
2、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的经办人员要初步审查,认为基本符合退休条件的,为其填写《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发》一式四份,并要求申请退休工人员逐份签字或盖章。
3、经办人员携带《退休表》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和个人账户认定,经对养老中心提供的《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上的数据核对后,交申请退休人员签字。
4、经办人员携带申请退休人员档案、《退休表》、《确认表》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
5、经办人员携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的《退休表》、《确认表》及相关材料到养老中心核定基本养老金。
十四、特殊工种退休条件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曾在繁重体力劳动和高空岗位上实际工作满10年;在高温、井下岗位上实际工作满9年;在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岗位上实际工作满8年,且档案有翔实、真实记载,其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在职期间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十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退职)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需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职);(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在职期间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
其退休(职)金按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每提前一年扣减2%,提前时间不满一年的不扣减。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十六、欠缴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办理退休
欠费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全部欠费确有困难的,经市社保领导小组批准,应将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齐,其余部分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并由企业做出补缴计划,由地税部门征收。欠费企业及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可以办理退休。
十七、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服刑或劳动教养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从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加待遇调整,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恢复服刑或劳教前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但不补发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八、农民合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
农民合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就业中断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返还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就业中断后再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接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本人。
十九、扩大养老覆盖面的目的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促进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到应参尽参、应收尽收,实现养老保险参保率、缴费率达到100%的工作目标,市政府于2004年12月1日召开全市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会议,对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进行部署,同时市政府以沈政办发[2004]39号文印发了《关于积极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相关政策。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瞒报、少缴保费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实施监察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1233、监察举报电话22853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