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邝钰基 通讯员 李继华
本报讯“我配合他们治右脚,他们却把我的左腿搞残废了,而原审判决还要我承担60%的过错责任,我到底错在哪里啊?真搞不懂!”原籍辽宁的柳州下岗女士赵淑媛憔悴的脸上充满着无奈和不解。12月1日,在南宁市中级法院17号法庭上,赵淑媛对记者说了前面的话。五年前,赵女士在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治好了右腿,却被致残了左腿,她一气之下把该医院告上法庭,为此她打了五年的官司。
患者:治好右脚残了左腿
据赵淑媛女士介绍,1999年10月,她因右足被刮伤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后该院诊断其患“右跟骨慢性骨髓炎、右跟部慢性溃疡”,并决定为她施行“交腿皮瓣移植术”,在她左小腿后侧取腿皮修复右足跟部(后右足跟已治好)。结果术后第一天她感到左小腿取皮处疼痛,第二天她感到左下肢麻木、肿胀明显、疼痛剧烈,而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此没有意识到此症状为医学上的“骨筋膜室综合症”,只是采取了为她注射杜冷丁镇痛、切开管形石膏等措施,没有采取医学上治疗“骨筋膜室综合症”的通用措施(即切开患室减压),最终导致她落下七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被迫病退(每月只领取241元退休金)。进而她无法正常赡养近70岁的母亲以及无法扶养她的无行为能力的哥哥和尚在校读书的儿子,她的精神为此遭受严重打击。
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为了追究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责任,赵淑媛先后提出了两次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结果该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广西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认为“骨筋膜室综合症”是极罕见的并发症,其产生的根本原因与个体差异有极大关系,并认为该院虽未引起足够重视,但采取措施及时、符合常规,因此均作出“不属于医疗责任、技术事故”的鉴定结论。
判决:医院承担40%责任
“对这两个鉴定结论,我当然不服。”赵淑媛告诉记者。她说,在2001年4月23日,她就具状向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合计359150元。结果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也认为“骨筋膜室综合症”是极罕见的并发症,认为该症产生根本原因与个体差异有极大关系,只是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赵淑媛疼痛症状未完全改善时,没有给予高度重视才最终未能阻止“骨筋膜室综合症”的发展,从而造成赵淑媛左腿损害,遂判定广西医科大学对本案承担40%的过错赔偿责任。
赵淑媛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并引用了权威著作《黄家泗外科学》有关“骨筋膜室综合症”诊断和治疗的论述来否定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结果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西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终极性、权威性,认定“骨筋膜室综合症”是罕见的并发症,且其产生的根本原因与个体差异有极大关系,并且认为她以《黄家泗外科学》的学术观点来否定这一鉴定结论理由不成立,遂于2002年4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抗诉:鉴定结论有错误
赵淑媛介绍说,她领到二审判决后,多次向广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随后,该院于2003年10月24日将原一、二审案卷中的全部材料复印件委托由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她右下肢“骨髓炎”的诊断是否正确、治疗是否得当、左下肢“骨筋膜室综合症”形成的原因、经治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左下肢伤残等级等进行法医学鉴定。
2004年4月1日,该鉴定中心作出[2003]活鉴字第1575号鉴定书,其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赵淑媛于手术后出现左下肢“骨筋膜室综合症”,其原因是经治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及其后的观察治疗中处置不当。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针对被鉴定人赵淑媛所实施的手术治疗中存在不足之处(过错),其与被鉴定人赵淑媛手术后左小腿出现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赵淑媛目前左小腿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或职工工伤三级伤残。于是,2004年7月8日,广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原一、二审判决采信广西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鉴定结论认定本案事实有误以及原一、二审判决在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上确有错误为由,向广西区高级法院提出了抗诉,广西区高级法院随后指令南宁中级法院再审本案。
医院:应当维持原判决
在12月1日再审开庭时,记者注意到,广西医科大学和第一附属医院的两位代理人一再认为,广西区检察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未通知该医院,因此该鉴定结论程序违法,不应作为本案再审证据,而广西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正确,原一、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本案应给予改判
赵淑媛告诉记者,在初步了解广西区检察院将对她这个案件提起抗诉时起,她就着手准备选聘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后来,她争取了广西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陈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
陈律师认为赵淑媛这个案子有“三个奇怪”:第一个奇怪是,明明我国有关外科学研究的著作中的专家观点都认为“骨筋膜室综合症”是常见的并发症,是由四肢创伤等原因引起的,没有哪位专家说过是“极罕见的”和“个体差异”引起的,怎么广西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原一、二审判决会认定该症是“个体差异”造成的呢?第二个奇怪是,明明所有专家论述中均一致认为治疗“骨筋膜室综合症”的最为有效并且几乎是唯一的方法是“立即切开筋膜减压”,而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取的措施却是注射杜冷丁镇痛、石膏托外侧切开减压等,之后亦未予高度重视行“切开筋膜减压手术”,怎么广西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原一、二审判决还认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取措施及时、符合常规”呢?第三个奇怪是,明明法律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混合过错(即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赵淑媛女士配合治疗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应该没有任何过错,原一、二审判决怎么会只判令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担40%的过错责任,而赵淑媛没有过错怎么还要分担60%的过错责任。
陈律师说,由于本案存在以上三个“奇怪”,再加上有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所以他认为广西区检察院抗诉理由完全成立,南宁市中级法院再审时应充分考虑并依法纠正原一、二审判决由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结果错误,充分维护医患纠纷中患者这一弱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原告:希望能依法纠错
“再审开庭已经结束,我只能等待结果。”赵淑媛拄着拐杖站着对记者说。她表示,她真的快支撑不下去了,她真的希望再审法院能采纳广西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而如果再审结果还是维持原判,她还将继续向广西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她表示,她的这一想法已得到陈律师的支持。